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①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②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 ④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 ⑤领导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⑥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议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外,可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各部、会、院、署、行等机构。政务院总理主持政务院全院事宜。政务院的政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负责召集。总理根据需要,或有1/3以上的政务委员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以总理单独签署行之,或由总理签署外并由有关各委、部、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行之。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了副总理人选。1949年10月21日政务院成立。政务院成立后,共召开了224次政务会议,颁布了一系列指示、命令、规定、决议、条例和办法,批准了许多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协定。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根据宪法组成国务院,政务院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