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之一,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82年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根据1954年宪法开始设置的,后来1975年对宪法进行修改时予以撤销,1982年宪法又开始恢复。1982年恢复设立的国家主席同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的国家主席相比较,坚持了1954年宪法规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新的经验,有所发展和变化,这就是全国武装力量由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政府工作集中归国务院领导,由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国家主席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防止了国家主席的终身任职。建国以来担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务的有毛泽东、刘少奇、李先念。现任国家主席杨尚昆。宋庆龄曾任国家名誉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