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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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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在特定部门设置的审判机关。与一般人民法院不同,专门人民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也不受理一般民事、刑事案件,而专门处理由其管辖的属于本系统工作人员所构成的犯罪案件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案件; 至于有关其工作人员个人的民事案件或非军职人员的普通刑事案件,则仍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践需要设立。中国现有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不服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时,依专门人民法院的系统逐级上诉。专门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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