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等若干人组成。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起,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①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②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④判决或核准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