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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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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设检察委员会以及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室等机构。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一起,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其职权是: ①有权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 ②对有关全国性的犯罪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发现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④保障公民对违法乱纪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⑤领导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组成的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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