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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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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务委员会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最高领导机关。1960年9月7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威廉·皮克逝世,人民议院决定不再设立总统,而成立国务委员会。同年9月12日,根据人民议院第四届第十四次会议一致通过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务委员会组织法,由人民议院选举产生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组成。他们在人民议院改选后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5年。选举国务委员会主席的建议由人民议院中最强大的议会党团提出。国务委员会成员就职时,向人民议院宣读下列誓词: 我宣誓,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幸福贡献力量,保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竭尽职守,公正待人。国务委员会主席领导国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受委托的国务委员会副主席履行其职责。作为人民议院的机关,国务委员会执行宪法、法律和决议赋予它的任务,其工作向人民议院负责。它的主要职权是: 在国际法上代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有权向人民议院提出法案并为执行交给它的任务而作出决议; 批准和废除国家间的条约及其他国际性条约;受人民议院委托支持作为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机关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促进其在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方面的民主积极性,对社会主义法制施加影响; 决定人民议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日期; 受人民议院的委托,对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经常性监督; 就国防和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原则性决议,在国防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国防,任命国防委员会委员,国防委员会的工作向人民议院和国务委员会负责; 有权规定军衔、外交级别和其他专门称号,设立国家勋章、奖励和荣誉称号,并由其主席授与; 有权行使大赦和特赦权; 国务委员会主席任免驻外使节,接受外国大使的国书和离任书,以个人的名义在《法律公报》上颁布人民议院通过的法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4个民主党派各有1人任国务委员会副主席,各有1个委员名额。所有国务委员会委员都是人民议院的议员。作为最大的议会党团,德国统一社会党有权提出国务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现任国务委员会主席是埃里希·昂纳克 (德国统一社会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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