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
古巴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宪和立法机关。根据1976年通过的古巴现行宪法,于同年12月2日召开第一届大会。此前,1959年初,人民革命政权建立后长达18年的时间里,古巴始终没有建立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菲·卡斯特罗领导的政府,兼有立法和行政职权。进入70年代时,在“临时性结构延续的时间太长”而造成的弊病已经显而易见并且招致各方面批评的情况下,菲·卡斯特罗提出了建立由群众组织代表组成的县——区机构,在地方一级密切地监督国家行政部门和党的想法。1974年5月,在全国广泛展开体制化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颁发了对1959年根本法的两个修正案,其中一个将选民的年龄限制由原来的20岁放宽到16岁,并规定年满18周岁即可被选举担任公职; 另一个则提出了成立专门委员会以指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权机关的选举的任务。根据随后在马坦萨斯省进行的建立人民政权代表机关试点的经验,1976年宪法以及有关文件对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地位、职能、权限、机构设置、产生方式与任期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之点为: 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拥有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代表由县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关国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有权通过和修改宪法,批准、修改或废除法律,审议并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决定金融和贷款体制; 批准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路线;宣布战争状态和批准和平条约; 根据宪法建立和修改国家政治行政区划; 选举国务委员会; 根据国务委员会主席的提名任免部长会议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各常设委员会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 撤销它所选举或任命的其他有关人员; 对国家和行政机关行使最高检察权; 了解、评价和批准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省级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撤销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所制定的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法令或决定;撤销或修改地方人民政权机构作出的违反宪法、法律和法令的决议和决定,以及影响其他地区和国家总体利益的规定; 决定大赦;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或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举行全民投票; 决定它本身的规章制度。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和决议,除宪法而外,均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如有2/3以上代表提出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国务委员会也可提议召开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特别会议。但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会议方可召开。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会议除非它本身认为确有必要秘密举行而外,均须公开进行。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主席的职权是: 主持该大会的会议; 监督它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召集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例会; 提出会议议事日程草案; 签署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 组织它的外事活动; 领导和组织它的各个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的工作; 出席国务委员会会议等。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各常设委员会成员可以旅行全国,对地方权力机关的活动进行指导,并同选民见面,研究解决各种重大问题。第一届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共有代表481人。它的产生和运行,标志着古巴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方式,已经由革命胜利后多年实行的以全民投票为主的直接民主制,转向了今后将长期采用并将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以选举代表机关为主的代议民主制。标志着政府长期代行立法职能的局面的最终结束。古巴第二届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于1981年12月举行,共有代表499人。第三届大会于1986年12月举行,当选代表共510名。其中直接从事生产与服务的劳动者的比例,由1976年首届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时的34.3%增加到40.5%,妇女代表由21.8%增加到34.9%,18—30岁的青年代表由8.5%增加到19.6%。全体代表的平均年龄为39.8岁。弗拉维奥·布拉沃·帕尔多再次当选为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