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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隶农制是什么时候出现的?隶农制的由来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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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农制的发生与发展

隶农制是古罗马奴隶制社会在农业领域中的一种生产关系,是古罗马奴隶制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起初随着罗马奴隶制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补充而出现,后来则伴随着奴隶制危机而演变为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因素。因此,隶农制是与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变革及其向封建制生产方式转化密切相关的重要历史现象。

隶农的出现

(罗马共和时代后期——公元前二至一世纪)

农业是古罗马奴隶社会的一个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共和初期,罗马的农业是建立在小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一般农民从国家的分配中领取2—7犹格(一犹格等于1/4公顷)的小块份地。他们靠自力耕耘,或者至多辅以一、二名奴隶。贵族家族不仅人多势众而且拥有传统的占用公地权,因而占有较多的土地。但当公元前五至四世纪时,罗马地促势微,四面受敌,所以贵族家族所占土地亦属有限,其多余土地只是交给被护民和少数奴隶耕种,而且有些贵族本身尚躬耕田亩。著名的秦钦那图斯(公元前458年独裁官)在与埃魁人作战之后去官为民,亲耕四犹格土地的传说,便可资说明。

但是,从公元前四世纪初至二世纪中叶,罗马先是使整个意大利成为它的一统天下,旋又染指地中海,征服迦太基,吞并希腊,终于从一个台伯河畔的小邦一变而为雄踞地中海的霸国。罗马社会也随之发生巨变。公有地的数额由于侵占被征服国家的领土而急剧膨胀,奴隶和资财源源流入罗马。公有地的一部分用以分给小农,每户5—30犹格不等,但大部分为贵族、奴主所占。富有的元老贵族和骑士利用手中资财和大量的奴隶劳动力通过收买、占用和承租公有地的方式扩充地产,兼并土地。结果,从公元前二世纪开始,大土地所有制(其中包括奴隶制的中型农庄和大地产)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而小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小农则日趋瓦解和破产。这种情况在公元前173年停止对小农的公有地分配之后更加严重。与此同时,城市经济、商业和融业日趋繁荣,农业经济的商品化程度也随之增长。所有这些终于导致隶农的出现。

隶农,拉丁文称Colonus, 音译为科洛努斯,或依其复数Coloni译为科洛尼。中译隶农是意译,表示带有隶属性的农民。其实共和时期的科洛努斯并不带有隶属性。Colonus一词源于动词Colere(耕种),原意为农夫,初具两层含义:一是指罗马公民殖民地的成员,一是指佃农。后一种意义上的隶农大约出现于公元前二世纪。他们是些自由佃户,其中又有大、小佃农之分。小佃户大多是失地或土地不足的小农;大佃户则拥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和奴隶,有力租种更多的土地。无论何种,起初都是拥有公民权和法律权利的自由公民。他们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者手中租得土地,向后者缴纳地租,一般支付货币地租,租期约为五年。佃户对地主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对土地也没有固定的依附关系。佃户以自己的生产资料经营独立经济。有些人除佃耕地外,还拥有自己的土地。所租土地大约有三方面来源:一是公有地,由监察官招标出租:一是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一是分得土地的老兵和军事殖民者的土地。公元前一世纪的一些军事将领把在内战中没收的大量土地作为犒赏分给老兵,而有些常年征战不惯务农的老兵往往把土地出租给原来的耕种者或卖给富商。但是,在公元前二至一世纪期间,隶农在意大利尚不普遍。据加图(公元前234—149年)和瓦罗(约公元前116—27年)记载,中部和南部意大利土质肥沃、交通方便、位置适中的地产大多经营葡萄园和橄榄园(主要在拉丁姆、坎佩尼亚和阿普里亚),丘陵地带和山谷草地则经营牧场(主要在伊达拉里亚和南意)。这等中型的园艺农庄和大片牧场主要是应用奴隶劳动由地主本人通过管庄或监工直接经营,同时也季节性地出租给大佃户或包给包工人和雇工。小佃农承租的土地则多限于偏远地区的谷地。

公元前二世纪时,奴隶来源充足,价格低廉,还没有发生劳动力缺乏的危机,所以还不具备广泛应用隶农,特别是小佃农的条件。当时的文献资料中很少提到Coloni。加图的《论农业》曾详细列举农庄内部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其中当然没有Coloni。他也曾提及“出租”、“包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和劳动者,如互分农、包工头、租户、雇工等,这些显然是指自身拥有资金、牲畜、奴隶的大租户、包工头和失去生产资料的流动雇工,而不是指作为小佃农的Coloni。

罗马的一位农民(公元前一世纪)

公元前二世纪末至一世纪初,奴隶制经济连续受到西西里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等大规模奴隶起义的冲击,一些大地主鉴于集中使用奴隶劳动的危险,转而出租一部分土地给隶农,或者把一部分土地作为彼库里(Peculium,特许析产)交由奴隶经营。于是,Coloni日渐增多,文献中也开始出现关于Coloni的直接记载。瓦罗《论农业》中明确提到Coloni,恺撒的《内战记》中提到多米齐乌斯的地产上有上千名隶农(Coloni)。但此时隶农的流行范围仍然有限(主要在伊达拉里亚一带),文献记载也尚属罕见。瓦罗只是偶尔提及隶农,而且是在把农人和牧人作对比时,在一般“农夫”的意义上提及的。同时,有关隶农的身份、地位、法权,及其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诸方面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公元前二至一世纪时,还未形成作为农村居民的一个独立阶层的隶农,也没有形成在农业生产关系中占重要地位的隶农制。

隶农阶层和隶农制的形成

(罗马帝国前期——公元一至二世纪)

公元一至二世纪,帝国政局的相对稳定和疆土的空前扩展为奴隶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创造了有利条件。土地关系的变化,是奴隶制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标志。百年内战时期敌对双方之间大规模的屠杀、流放、财产没收和再分配、得胜将领对老兵的犒赏、海外殖民地的建设以及此后帝国体制的确立都促成了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当时,大体上仍然并存着三种规模的地产:小地产(10—80犹格);中等地产(80—500犹格)和大地产(拉蒂芬丁,500犹格以上)。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意大利,自公元前二世纪以来的大地产增长过程暂时受到内战时期土地分配的抑制。据统计,苏拉分给50,000—120,000人以意大利土地,恺撒分配150,000—180,000人土地,屋大维分配120,000—170,000人土地。马略在亚细亚、那旁高卢,恺撒在高卢、西班牙、迦太基、科林斯,屋大维在那旁高卢等地均建立老兵殖民地。因此,中小地产又一度普及于意大利和行省部分地区。但私人大地产仍然存在。但从公元一世纪后半叶开始,一度稍缓的土地集中过程再趋盛行。富人收买、兼并小农土地和侵吞公地的事例在文献中屡见不鲜。小普林尼(62—114年)在致友人鲁福斯的信中提到要收买一块毗邻土地的事。该地产原值500万塞斯特尔提乌斯,后因隶农贫困和欠收而降价以300万出售。同时表示他将全力以赴投资于地产。小普林尼的这类买卖还算是正常交易,而有些恶霸地主为霸占他人田产竟公然伤人害命。阿普列乌斯在《变形记》中曾经生动地记述了一个恶霸地主依仗财势欺压弱邻,蓄意挑起地界争端,最后竟放纵恶犬和奴仆伤人害命,终将邻人土地吞并的故事。可见,土地兼并过程从未间断。另一方面,由于帝制的建立和帝国的扩张,出现了大片的皇室地产和国有土地。同时,罗马的官员、富商纷纷涌向行省,乘局势动乱土地跌价之机,在西西里、阿非利加、西班牙、高卢等地收买土地,经营大庄园经济。当时的一位学者乌尔比库斯曾提到,“在行省,特别是在阿非利加,私人拥有许多大庄园(Saltus),其规模远远超过城市领土”。从这两方面看,大地产的增长仍然是前期帝国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主要趋向。

但是,大地产的发展面临两个主要问题,即劳动力和经营方式问题。自公元前二世纪末以来,大规模的奴隶起义屡有发生,奴隶以怠工、毁物、逃亡甚至杀主等方式进行反抗的现象更比比皆是。同时,奴隶来源由于罗马当局清剿海盗成功和对外战争的基本停止而显著减少。奴价则日趋昂贵。据统计,没有专门技术的普通奴隶的平均价格在公元前二世纪为300—600塞斯特尔提乌斯,而在公元一世纪则提高到2,000塞斯特尔提乌斯。小普林尼在给鲁福斯的信中也提到要付出高价才能买到诚实可靠的奴隶。与此相联系的,是经营方式问题。集中使用奴隶劳动的加图式农庄,在公元前二至一世纪期间因有利可图而颇为盛行。此时虽仍然存在,但由于奴隶劳动效率低下而转化为利少弊多。瓦罗已经看到这一点,因而强调善待奴隶,“不能容许一个监督人用鞭子而不是用言语来执行自己的命令”,并且主张“最好是不要有太多的属于同一部落的奴隶”,以防止奴隶联合反抗。而在偏远地区、谷田、外居地主的田产和贫瘠土地上役使奴隶对于地主的危害性尤其明显。科路美拉曾详细列举了使用奴隶劳动对奴隶主的害处,所谓“虐待牲畜”、“浪费种籽”、“藏匿粮食”、“隐瞒产量”等等,还直接把农业欠收归咎于“把农业像交给刽子手去惩办那样,交给奴隶中最不适宜的人去做”。他主张把不适于应用奴隶劳动的土地交给自由佃农耕种,即以租佃制部分地取代奴隶制。隶农制和隶农阶层就是在这种经济条件变化和阶级矛盾的形势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隶农制包括土地租佃关系和一系列有关隶农的身分、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上的(起初是契约的、 习惯的)规定。

从这一时期意大利和各行省的铭文和埃及纸草文书中可见,土地租佃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出租的土地中有国有地、皇室土地、城市公地、私人大地产、城市议员和老兵的中小地产等。土地种类有谷田、葡萄园、橄榄园、牧场、荒地等。承租人仍有大租户、小佃农和析产奴等类别。大租户又称包租户,文献中称Conductor。他们依靠手中的资金、生产资料、奴隶,承租大片土地,往往把其中一部分土地划为自营地交管庄管理并利用奴隶劳动,而把其余部分转租给佃农分散经营。地租由包租户统一收缴并上交地主。有些大租户居于农村直接参与农事,有些则居于城市并不务农。科路美拉在提到后一种租户时,曾说:“不自耕地而依靠奴隶的城市居民,如使用以为佃农,则尤其不好。萨捷尔那说,期待于这种佃户的不是佃租,而是诉讼。因此必须努力用一切方法吸引固着本地的农业居民为佃农”。小佃农与包租户不同,以自力租种土地,也有兼具自耕农和佃农二重身份者。析产奴租种地主土地者在经营方式上虽与Coloni相似,但不具备完全的人身自由而仍属奴隶范畴。这种奴隶当时被称为“近似于隶农的奴隶”,今人则有称之为“准隶农”者。隶农阶层主要是以小佃农为主体形成的。隶农的身份,在帝国初期仍然是自由民。他们拥有公民权,有财产权(继承、转让、出售等),有法律上的诉讼权,可以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可以从军。在铭文和纸草文书中存有隶农的许多请愿信和控诉书,而官方复信往往重申原有章法,表示保护隶农权益。

租佃关系以及隶农与地主、包租人、管庄之间的相互关系,原则上是由契约而非由强制确定的(实际上当然存在着许多经济的和暴力的强制因素)。后来颁行的曼切乌斯法,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隶农的义务。该法规定:隶农必须如实向包租人和管庄报告每种作物的产量,得到认可后,将应得之份留归自己,其余以库存粮和成品粮(面粉等)的形式交给包租人和管庄。按惯例,小麦上交入库粮之1/3,大麦1/3,豌豆1/4,桶装酒1/3,采集的橄榄1/3,蜂蜜每房一塞克斯塔里①。隶农在果园外面(但仍在庄园内)的树木上采集的干无花果,可酌量上交一部分。隶农栽种的无花果和橄榄树,可连续五年自收果实,五年后收获上交。在旧有的葡萄园栽植并耕作者,五年后以产量之1/3上交。在未垦地上栽种橄榄树者十年后交收获之1/3。栽植野橄榄者五年后交1/3。牲口在地产内放牧吃草,每头应缴4阿斯②。开垦荒地、种植并建房而后又放弃者,则自放弃时起保留权利二年。又据哈德良法规定,地产内的隶农每年要向地主或包租户、管庄提供六天的义务劳役,从事耕地、收割、除草等劳作。隶农获准耕种在沼泽和森林中的皇室土地并栽植葡萄、橄榄树或租种地产内被包租人弃置之土地者,交收获之1/3。在洼地栽植野橄榄者免税十年。

地租在共和末年和帝国初期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后来由于隶农负担日重,债务增加,经常欠缴租税,劳动兴趣与生产率随之降低,地主便逐步以实物租取代货币租。小普林尼在致包甫林努斯的信中特意提及此点,认为实物租对于隶农劳动效率的降低是一种可行的补救措施。

有关隶农义务的契约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经常遭到破坏。在奥克西林克斯(上埃及)纸草文书(属公元200年)中反映出:隶农常被强制租种皇室土地和国有地,有时还被强制承袭父辈的佃耕义务。地主经常超额索取租金和增加劳役日期。有一件属于布鲁尼坦(北非)庄园的铭文,内容是隶农向皇帝康茂德控诉地方长官和包租人违反哈德良法,超额索租和役使隶农。皇帝复信指示地方长官遵守旧制。事情到了皇帝亲自过问的地步,可见其普遍性和严重性。除此而外,苛税和勒索更是隶农的沉重负担。地方官和包税商以国库名义强征暴敛,中饱私囊,结果是只富了包税商而穷了隶农。埃及底比斯等地滥征捐税以致田地荒芜。地方长官不得不下令禁止,责令违法的包税商退还超征税金并向国库缴纳罚金。官府和军人对隶农的敲诈勒索也是司空见惯之事。过路官员和士兵经常向隶农摊派食宿和劳役。有一件属于公元三世纪的弗里基亚铭文记载了阿比安村隶农和移民的申诉:“官府、士兵骚扰村社,打断农活,征用牲口,收缴份外费用”。隶农吁请当局关注他们所遭受的“不可想像的勒索”。属于公元238年的著名的色雷斯铭文也反映了类似情况。

隶农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而债务关系是小农经济的天然伴随物。“从罗马历史最初几页起就有着重要作用的债务关系,只不过是小土地所有制的自然结果”。①隶农当然不能摆脱债务关系的纠葛。他们向国库和私人的借贷以及欠税欠租都构成债务。债权人为追逼债款,有时竟监禁隶农或强制隶农以人身抵债。埃及底比斯州长布告中包含一项废除以人身抵债的禁令。官方禁令的宗旨显系保证国家的税源和兵源。事实上,这类禁令在公元一世纪中叶帝国强盛期间尚可收效一时,日后随着形势动乱,便只能是一纸空文了。

上述种种,使隶农日益陷于贫困境地,大批隶农无力交税完租。普林尼曾直接把土地跌价、劳动生产率降低和难于找到合适佃户归咎于隶农的贫穷。有些隶农几乎沦于无地无房、无工具的赤贫状态。无以为生的隶农举家举村逃亡者比比皆是。在埃及发现的一份纸草文书,记载一个村庄原有85人,后大部流亡只余10人,其中又有8人出走,真是到了十室九空的地步。隶农背井离乡实出无奈。铭文资料证明,许多隶农在逃亡前上书皇帝或长官诉苦求援。在求告无成,求生无路的情况下才远走他乡。当局觉察到事态之严重,曾三令五申,限逃亡隶农于三月内归田务农,逾期以罪犯论处,并以不咎既往宽免赋税为诺诱使隶农返里。但隶农受骗回乡再受欺压而重又上书申诉者也大有人在。逃亡,出于迫不得已,揭竿起义就更是官逼民反的结果了。当局对于起义者采取最严厉的镇压措施。据包鲁斯(盛年为公元200年左右)的《箴言》记载,官府对起义者视身分之别而采取不同的惩治方式,或钉于十字架,或令野兽吞噬,或逐于荒岛,但并不能窒息起义的怒火。

公元一至二世纪是隶农阶层和隶农制形成和发展时期。隶农与隶农制在意大利、高卢的南部和东部、阿非利加的南部,特别是努米底亚、毛里塔尼亚、埃及,多瑙河沿岸诸行省(麦西亚、潘诺尼亚)、色雷斯、小亚诸行省城市郊区、希腊各地逐步流行。在整个这一时期,隶农仍保持着自由佃农的身份,隶农制也保持着自由租佃关系的性质。隶农的权利和义务不仅约定俗成,而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隶农受到皇室国库、官府、地主、包税商和包租户等的多重剥削,加之小农经济本身的脆弱性,其地位和处境日趋恶化。隶农人身依附的增强和世袭化的倾向,在此时期已见端倪。隶农因贫穷而不得不由地主提供生产资料或因负债而将财产抵押给地主,隶农的财物在某些情况下被包括于地主的遗嘱之中,以及前述强制出租和承袭父业的现象,都表明了隶农的依附倾向。公元三世纪危机则全面加剧了这一过程,终于导致公元四至五世纪隶农的身分和隶农制性质的变化。

隶农身分与隶农制性质的变化

(罗马帝国后期——公元三至五世纪)

公元三世纪的经济危机、政局混乱、外族入侵和人民起义强烈冲击了自公元二世纪末以来即已显示衰落趋势的罗马社会经济。结果意大利以及西部各省的工商业和城市日见萧条,与工商业有密切联系的中型农庄随之衰落,大批中小地主经不起重税负担和兵燹灾祸,加上失去政府的信贷支持而破产。同时,由于中央政权的削弱和工商业的衰退,大地产在经济、政治上的独立性与日俱增。它们有自设的手工作坊、市场、有堡砦式的庄院和武装庄厂,奴役数以千百计的奴隶和隶农。

公元三世纪末,罗马帝国正式确立了君主专制体制,加强军事官僚机构,推行维护奴隶制和强化统治的高压政策。在经济领域中,大地产与大地主的势力日益增长,他们与城乡中小地产和中等阶层乃至与中央政权不断发生矛盾与斗争。

这时期,隶农的来源扩大了。有如下几种:1.帝国当局为了获得兵源、税款和减缓边防压力,往往准许异族人成批移入帝国境内,集体成为隶农。公元375年西哥特人渡过多瑙河移入麦西亚省即是明显一例。2.战俘以前多沦为奴隶,如今则往往被当作隶农送往边疆行省。例如,安敦尼王朝皇帝马尔库斯·奥勒利乌斯(161—180年)在马克曼尼战争后便把战俘作为隶农安置于边疆各省和国有土地。3.皇室田产为弥补由于隶农逃亡而造成的损失,往往实行强迫租佃,甚至将强迫租佃的范围扩及免税免役的退伍军人。4.在行省地区(特别是北非),被征服的土著部落(如柏柏尔人),逐渐被排挤出肥沃土地,而成批沦为皇室地产上的隶农。5.按四世纪的法律,一切来历不明的流浪乞丐均被当作逃亡隶农处置(而按三世纪的法律则被当作逃亡奴隶)。6.中小地主,特别是以城市元老为代表的城市中等阶层,因欠债而破产或为了逃避繁捐重税和城市徭役,宁愿出卖或转让土地而托庇于大地主的门下充当隶农,以求得到“庇护”。有时,整个村庄、部落都在“庇护”的名义下沦为大地主的隶农。7.由于奴隶制危机日益严重,析产奴增多。析产中原就包括作坊、店铺、奴隶、资金和土地等,如今在商业衰落的情况下,析产奴更多的是被分予土地进行隶农式的经营。于是,“隶农式奴隶”的队伍进一步扩大。

由于隶农来源和范围的扩大,在隶农与近似隶农的农村居民中间产生了不同的类别。但自三世纪末叶以来,他们的处境都因逐步依附农民化而每况愈下。他们不仅以怠工、流亡、逃税等方式进行反抗,而且局部地联合起来掀起大规模的武装起义。安敦尼朝皇帝康茂德时代,阿非利加隶农不堪皇室土地包租人的沉重剥削,屡次发动起义。与此同时,埃及发生“布科里”(牧人)起义。三世纪中叶,高卢的隶农、奴隶、平民等被压迫民众联合起来汇成巴高达起义的洪流。

奴隶制危机和连绵不断的人民起义,使帝国税源匮乏、劳力流失、财政日蹙、经济衰败。特别是官私地主之间明争暗夺劳动力的斗争日益尖锐。统治阶级针对这种情况采取一系列措施。戴克里先(284—305年)实行新税制,规定农民包括隶农缴纳人头和土地合一的赋锐。以一个“人头”与50—60犹格土地结合为计税单位,并指定由城市元老和乡村大庄园主负责收缴。在新税制下,隶农已不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开始被视为土地的附属物。君士坦丁敕令(332年10月30日)更从法律上确定了隶农被束缚于土地的依附地位。敕令规定:“任何人,如果在他的地产内找到了别人的隶农,不但应把隶农送还原来的地方,而且应该负担隶农在那个期间(即归他所有的期间)的人头税。至于隶农自己,凡是意图逃亡的就应该被束缚于不自由的地位。”与此相关的“户籍法”、“出生法”,目的都在于剥夺隶农的迁徙自由。此后颁行的法律,又逐步剥夺了隶农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君士坦丁指令(357年5月30日)提出,出卖土地者无权将隶农留住随之迁往他处,即要将土地连同隶农一起出卖。此项指令直到五世纪仍一再重申。在皇帝瓦连提尼安和瓦连斯于365年1月27日给亚细亚主教克列阿尔库的指令中说:“毫无疑问,隶农无权转让他所耕种的土地。因此,如果他们拥有某种财产,则未经征得保护人之同意也不得转让他人”。这说明,隶农对于土地没有任何占有权。30年后,在阿卡狄乌斯和霍诺里乌斯的敕令(396年)中,更进一步提出:隶农的全部财产属于主人。422年法令剥夺隶农签订财产方面的任何契约和合同的权利。这表明,隶农已被剥夺了任何财产(包括土地和生产工具等)权利。与此同时,隶农在人身、法律等方面的权利也相继被剥夺。按查士丁尼、瓦连提尼安等法典规定,隶农不得担任任何国家公职,未经主人许可也不能担任宗教职务,不得凭自愿服军役,不经主人许可不得向法庭提起诉讼(396年法令更明令禁止隶农控告主人)。法律还经常把隶农与奴隶相提并论。隶农与自由人结婚不被视为合法婚姻,而只被视作同居。刑法对于犯法隶农与奴隶在传讯、出庭、缉捕、量刑等方面往往规定同等的原则和待遇。自五世纪末起,公然将隶农划出自由农村平民的范围之外,甚至直接用Mancipia(奴隶)一词来表示隶农。

隶农的这一转化过程显然是在帝国后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的。在奴隶制关系依然存在,剥削阶级为维护奴隶制而加强经济剥削和强化政治统治的条件下,隶农作为一个阶层不可能长久保持自由人身分和独立的经济。诚然,与隶农并存的自由的农村平民,例如自耕农,始终是存在的,但也始终不占主要地位。沉重的剥削和压迫一步步地促使隶农向接近于奴隶的方向沦落。但是,在奴隶制已陷于全面危机的情况下,奴隶本身的处境也在发生变化,因此隶农不是变为奴隶。实际上,隶农即使在地位最低下的时候也仍然不同于奴隶。隶农在名义上仍然保有自由人身份。他们的某些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中央政权为保证税源和兵源,总要限制地主和包租人对隶农的横征暴敛(尽管实际上收效甚微)。隶农在得到主人许可的条件下毕竟可以出卖自己的收获物、出庭诉讼或作证、从军服役等等。其所受剥削形式上也有章可循而较为固定。其与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关系也较为稳定。特别是,无论从法律抑或从实践上看,隶农都不能被随意出卖或杀害。所以说,隶农非奴隶。那末,隶农是否农奴?也不是。同样是由于奴隶制度和君主专制政权的存在,隶农制不可能形成为以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隶农也不可能有农奴那样的较稳定的人身权利。所以,帝国后期隶农地位变化的实质不是奴隶化,也不是农奴化,而是转变为奴隶制解体时期的一种特定类型的依附农民。帝国后期的隶农制和隶农是一种过渡形式,既有奴隶制因素也有封建制因素,既具有奴隶身分的特征,也具有农奴身分的特征。正因为是过渡的,所以也表现出不平衡不稳定的现象:各省隶农的地位不尽一致。在东方行省甚至到公元六世纪仍保有自由隶农。

隶农与隶农制产生于古罗马历史上的共和末期,形成于帝国早期,蜕变于帝国后期。它最初是罗马奴隶制城邦危机时期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阶级斗争尖锐化的产物。在其随后的发展中基本上经过两个阶段:一是自由隶农阶段,一是依附隶农阶段。它在前一阶段作为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补充而存在,后一阶段则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因素,在农业中逐步取代奴隶制。恩格斯称后一阶段的隶农是“中世纪农奴的前辈”。①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隶农制作为一种附属于封建生产方式的向农奴制过渡的生产关系,曾长期与法兰克式的自由农民所有制并存于西欧各封建王国之中。

注释

① sextarii=43.7公升。

② as,币制单位,约重0.3359公斤(铜)。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438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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