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主义民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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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主义民主论

民主德国党和政府关于民主问题的基本观点。德国统一社会党第二次代表会议指出: 民主与社会主义的道路是唯一符合人民利益并能保证德意志民族在爱好和平的各民族中成为平等的一员的伟大前途的道路。1964年4年14日,德国统一社会党中央委员会的一项声明中明确指出,发扬社会主义的民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之一。只有当劳动人民越来越广泛地参加领导经济生活和国家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时候,才能顺利地建立社会主义。1976年5月通过的《德国统一社会党纲领》指出: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发展的主要方向,是进一步发扬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到了80年代,民主德国又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有效的推动力,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普遍规律之一。德国统一社会党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基本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胜利地完成了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任务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更高社会类型的民主。这种民主,是人民在各个领域中有计划地管理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制度。它意味着: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直接参加制定和决定所有的根本大法、经济计划和其他措施; 他们可以全面了解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发展的所有根本问题; 他们在所有社会发展的基础中,不仅参与决定,而且参加所有根本问题的决策; 全体公民都享有受专业教育和政治教育的权利,使他们能熟悉情况,参与所有的决定; 他们享有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实现他们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在这里,工人阶级成为公认的社会统治阶级,肩负着按照全民的利益管理经济和国家的任务。民主的特点,首先在于解放人民的全部创造力。它使劳动群众与领导社会的机构相结合,使立法权与行政权相统一,将国家的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民主的原则是 “一切经过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民主德国宪法中明确规定: 每个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公民均有广泛参加社会主义集体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力,其原则是 “共同劳动、共同计划、共同管理! ”民主的实质意味着人民的统治。它是千百万人民群众的民主,是公民认真负责地、积极自觉地参与准备、实施和监督社会和国家的各项决议,保证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之一。民主德国党和政府认为,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条件是,消灭单纯用行政管理方法处理问题的方式并展开经常性的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吸收人民群众广泛地参加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的创造性力量; 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作为选举出来的政权机关的作用; 加强党的领导; 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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