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1862年(清同治元年) 3月4日,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签订,它规定先试行3年,期满再议。1865年3月,章程试行期满,俄公使倭良嘎里遂于26日照会清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称《陆路通商章程》当通行之始,“已有不便贸易数事”,试行3年之后,“所有未能吻合两国平允办事之心及阜商惠民之意各种情形,已经毕见矣”,故应修改这一章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随即复照表示同意。俄公使遂提出修改要求,其大致有三:改张家口酌留货物1/5为不论多少;取消天津复进口半税;取消小本经营俄商才能至蒙古地方贸易这一限制,俄商于蒙古未能售尽货物得运张家口售卖。清政府并不同意这些要求,但在俄使压力下,被迫作出让步,同意在天津免征俄商复进口半税,并答应俄商因运俄国货物至天津而于张家口留货销售的比例由20%增加至40%。但俄国并不满足,纠缠不已,称诸要求中,“张家口不拘成数一层,尤为紧要”。俄国有关张家口、内蒙古贸易等要求,用意极深,并非仅是留货比例问题。俄国欲使张家口成为事实上的陆路通商口岸,其用意在于,当时的通商口岸许可外国政府和商人设领事馆及货栈,因此俄国便可挟而要求。清廷深明此意,遂于1866年初照会俄公使,表示“于无可通融之中,再设格外迁就之法”,提出俄商运俄货至直隶,须由恰克图入境,“莫若即于恰克图交界地方,按照水陆税则,纳一正税”,以后俄商在张家口、天津都不必再缴税,而于张家口销售,亦“可不拘成数”;至蒙古贸易俄商,亦即于恰克图领取执照,指定贸易地点,庶便边卡稽查。俄公使接到这一照会,立表拒绝,声称:“若据此法,章程断难商定也!”最后,双方商定:先将免于天津征收俄商复进口税一项付诸施行;而将俄国所提出的张家口留货不拘成数、蒙古贸易删去“小本经营”字样等项修改暂缓2年,在此期限内另行商议。至此,修改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的交涉遂暂告一段落。
至1867年夏,俄国驻华公使倭良嘎里再次提出就修改章程之未定问题举行谈判。谈判持续1年有余,仍未议决。至1869年春,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又满3年,俄使再次提出修约,并递交俄方所拟草约22条。在沙俄的压力下,奕訢等终于屈服。奕訢等认为:“俄患不在商务而在边界,商务尚可通融,边界所关尤应杜绝。”在这一原则下,清廷坚持俄商不得在张家口设立行栈,且又加入俄国不能在张家口设立领事官的内容,除此之外就同意俄国所提出的所有对章程的修改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修改要求为:
一、新章程第二款有关俄商至蒙古贸易的规定中删去了旧章程“小本营生”的限制,又将入境场所添写上“行至中国第一边卡”字样;
二、新章程第四款改为“俄商由恰运俄国货物路经张家口,按照运津之货总数,任听酌留若干于口销售”。
经此修改,就大大方便了俄国商人在中国蒙古地区倾销其商品和扩大其经济影响,也为其向蒙古地区伸展政治势力做了铺垫;而且,还实际上使俄商可以将大部乃至全部货物留于张家口销售,这比《北京条约》中关于俄商运俄国货物至张家口地方的“如有零星货物,亦准行销”之规定更进了一步,不啻使张家口成为另一个通商口岸,且为俄国经济势力侵入中国内地敞开了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