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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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年(清咸丰六年),为了进一步侵略中国,在两次与清政府的修约交涉失败以后,英国制造了“亚罗”号划艇事件,并以此为借口一度攻入广州,挑起了第二次鸦片战争。1857年,英国联合法国,派出远征军到中国,攻占了广州。1858年4月,英法联军舰队到达大沽口外,清政府应英、法、美、俄的要求,先后派仓场侍郎崇纶与直隶总督谭廷襄与四国公使交涉,但英、法故意刁难,担绝会见。5月20日,英法联军攻陷大沽,随即进抵天津城下。清廷慌作一团,急忙派大学士桂良与吏部尚书花沙纳前往天津交涉,又命耆英前往协助。6月2日,桂良、花沙纳到达天津,随即与英、法开始谈判。英专使额尔委派随员威妥玛、李泰国和马吉士出席。交涉中,英、法不断以进攻北京相威胁,蛮横地要求清政府接受全部要求,桂良等则屈辱地步步退让。6月9日,耆英试图出面转圜。但李泰国却利用英、法在广州缴获的清政府的文件,引述了耆英于两广总督任在奏折中描述英夷如何蠢笨的话,并对耆英大加羞辱、嘲弄。耆英不堪忍受,愤而返京,最后被咸丰帝赐令自尽。交涉中,英、法代表“言语狂悖”,态度极为蛮横,动辄就以再度开战相恫吓,对其所开列的条款根本不容磋商,即“一字亦不令更易”,甚至连中文约本的译文也要由其决定。最后,桂良对争取英、法让步已经完全沮丧,以致一见到英、法代表“就陷入一种绝端委曲的状态中”。在英国代表威逼下,桂良终于屈服,接受了英国全部要求。但是咸丰帝接到奏报后心中恼怒,表示“不能事事皆准”,谕令桂良再行交涉。桂良遂又商请美公使、俄公使从中调解,“以杜其不情之请”。美、俄两公使又赴法专使处,请其出面斡旋。法专使葛罗拜会额尔金,将俄、美两公使的信函交给他,并谈了自己的看法。但额尔金凶焰并不稍减,他派英国副使普鲁斯去见桂良等人,威胁清政府说,若稍作拖延,英国便中断谈判,打上北京。桂良遂彻底屈服,并上奏说:“苦心孤诣,舌敝唇焦,进既不可战,退又不可守,两弊相形,避重就轻,愿以身死,不愿目睹凶焰扰及京城。再四思维,天时如此,全局如此,只好姑为应允。”咸丰帝被迫同意了英、法的侵略要求。6月26日,中英签订了《天津条约》。额尔金事后对葛罗说: “由于手枪正对准咽喉,所以(清朝的)钦差大臣们也只得接受英国的全部要求。”

中英《天津条约》共56款,另有附约1款,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一、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夫役;对公使及随员的文件和行装不得擅行启拆,送文专差应受保护。

二、今后英国公使觐见大清皇上,将用觐见西方各国君主的同等礼节;公使、领事官、翻译官与清中央及地方相应级别官员交往,皆用平等礼仪;英国公使、领事可以直接与清朝官员公文往来及晤谈各等事务;中国各式公文不得再以“夷”字称呼英国。

三、凡传天主教者,清政府应一体保护,不得刻待禁阻。

四、英国人可以前往内地游历、通商。

五、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外,增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各口;长江汉口以下至海沿岸,除增开镇江一口外,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

六、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工匠、夫役、船只,中国官员不得限制禁阻;英国人可在各口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墓地,租价公平议定,不得勒索。

七、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英国当事人及财产,皆归英国官员查办;英国人犯法,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扰害英国人,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

八、中国官员必须对在华英人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若英人遭到欺凌扰害,中国地方官应立即设法追查拿办匪犯。

九、《南京条约》所订“值百抽五”税则,“今已较重”,中英双方应于《天津条约》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子口税”,应“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缴清。

十、规定较前为降低了的新的船钞征收标准。

十一、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十二、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赔款缴清,方将广州城交还。

此外,条约还就英国商船入口管理征税诸事宜作了规定。

中英《天津条约》使英国又获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权,其中最主要的是公使驻京、开放新口岸、内河通商、内地传教四项。它使英国得以进一步在中国伸展其政治势力,操纵和控制清政府,巩固和发展其在华利益;还使英国资产阶级得以进出中国沿海更多口岸,并可溯长江深入内地,更加靠近出口货物的产地和进口货物的行销地,从而更加有利于其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中国的原料,排挤、摧残中国的民族工商业、航运业等等,加重中国半殖民地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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