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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劳动是列宁在1920年4月的《从破坏历来的旧制度到创造新制度》中首先使用的概念。它指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者自觉自愿、尽其所能地为社会进行不计报酬的劳动。具有自觉性、普遍性、全面性、乐生性和直接社会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已没有专门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完全脱离劳动的人。人们已从旧的分工束缚下解放出来,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从负担变为快乐。劳动不再是私人劳动,劳动产品表现为直接社会产品。那时由于物质生产、生活条件和思想觉悟的极大提高,“人们习惯于履行社会主义义务而不需要特殊的强制机关,不拿报酬地为公共利益工作成了普遍现象” (列宁语)。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则是社会的主人,在某些先进者的身上已出现了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就把 “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 称为共产主义的幼芽而大加赞誉。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发展,一方面要靠物质财富的高度发展,另一方面还要靠人们共产主义觉悟的提高。在社会主义社会提倡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有计划地组织义务劳动,有利于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有利于改善社会成员的关系,更利于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这和“按劳分配” 的原则是并行不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