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帮的所谓第一代祖师金纯在历史上实有其人。金纯字德修,泗州(今安徽泗县)人,明成祖时官刑部左侍郎,曾参与治会通河,浚鱼王口黄河故道,建永通、广运二闸。后历任礼部尚书、工部尚书。英宗正统五年(1440年)卒。[1]因其有功于漕运,故成为漕运水手的崇拜对象,与青帮创始并无什么关系。
与青帮形成直接有关的是罗教在漕运水手中的流传。罗教又称无为教,系罗清所创。罗清(1442—1527年)[2]山东即墨县人,祖辈隶北京密云卫古北口军籍。三岁父亡,七岁母故,得叔婶养育,长大成人。于明成化六年(1470年)参师访友,修行十三年而悟道,撰有《苦功悟道卷》、《叹世无为卷》、《破邪显证钥匙卷》(二册)、《正信除疑无修证自在宝卷》、《巍巍不动太山深根结果宝卷》,世称“五部六册”,对于明清白莲教教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罗教在山东流传以后,一开始就被正统的佛教僧侣视为异端。当时正在那里传教的明代著名佛教大师憨山曾激烈地抨击罗清。[3]
罗教的流传大体有以下几支:(1)罗教的正宗无为教。教权由罗姓家族世袭,传至八九代以后至乾隆中叶衰绝,历时三百年。(2)由罗清之婿王善人传的东大乘教,由滦州石佛口王姓家族世袭教权。至明末王森改名闻香教,入清后又改名清茶门教。东大乘教支派很多。由王家世传的清茶门教一直延续到清代嘉庆年间,其影响远远超过无为教。(3)龙天门教,又称龙门教,教祖号米菩萨、米奶奶。该教与罗清的传承关系不太清楚,据说米是张姓的徒弟,又有“龙天门教即系罗祖教,又系清茶门”的说法[4],由此看来,张姓可能是闻香教主王森之徒、圆顿教主弓长,米菩萨则是弓长的弟子。(4)老官斋教,主要流行于闽浙地区。据说罗清曾亲到浙江传过教[5],老官斋教可能是罗嫡传的一支。先由殷继南掌教,后由姚文宇接掌教权,由姚家世袭。(5)江浙漕运水手中的罗教。据李和修供词,罗教传有十八支,有十三支无传,除了石佛口王姓、蒿城县米奶奶之外,还有杨宗彩、交河县刘姓和不知住处陈姓三支。
罗清在世时,曾当过运粮军人[6],罗教在运粮水手中盛行,是很自然的事情。罗教在漕运水手中的流传最初主要在浙江船帮之中。如果青帮秘籍记载不错的话,青帮奉为祖师的翁、钱、潘三姓很可能是罗清亲授的弟子。翁、钱两人来自罗清创教的密云,那么也有可能他们在密云时就皈依了罗教。清代文献记载:“明季时有密云人钱姓、翁姓,松江潘姓三人流寓杭州,共兴罗教。即于该地各建一庵,供奉佛像,吃素念经,于是有钱庵、翁庵、潘庵之名。因该处逼近粮船水次,有水手人等借居其中,以至日久相率皈教。”[7]另有记载说:“漕船北运之初,此二人(指翁、钱)沿途为人治病舍药,讽经祈禳,劝人持斋守法,死者敛钱瘗之,久而相率皈依。”[8]
清雍正五年(1727年),浙江巡抚李卫发现“浙帮水手皆信奉罗教,杭州北新关外有庵堂三十余处”,出示查禁,“止毁去经像,禁止不许仍称罗教”。但是,漕运水手信奉罗教之风并未稍戢,他们“仍复收藏经卷,供奉罗像”。至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再次查禁时,水手的罗教庵堂仍有二十余处。根据这一年的官方调查,翁、钱、潘三人建立三庵之后,因水手习教逐渐增多,庵堂也日益增加,“从前共有七十余庵”。各庵都以始建人或改建人之姓氏命名,钱庵建立较早,且未经改建,故称“老庵”,翁庵由万姓人改建,故改称“万庵”,潘庵经王姓人改建,故称“王庵”。各新建庵堂对于三庵都有一定的从属关系,但基本上仍以建庵人姓氏命名(因此有不少同名庵堂)。如李庵、刘庵、八仙珠庵、滚盘珠庵、刘庵、李庵、周庵、阎庵、石庵“俱系钱庵分出”;刘庵、李庵、王庵、章庵、黄庵、虞庵、彭庵“皆自翁庵分出”;清凉庵、王庵、刘庵“系由潘庵分出”。新建各庵除清凉庵习大乘教外,其余皆习罗教。江苏苏州的罗教经堂也分两大支,一支是石佛口王姓传下来的大乘教,有削箸墩老堂及分出之南堂、北堂、闫堂和罗桥经堂。另一支则是罗教正宗无为教,“由淮安钱姓传至凤阳闫姓,递传至苏州”,有西来庵及分出之马庵、闫庵和楼下经堂。各堂“所传徒弟及招接入教人等仍系粮船水手及内河驾船之人”。苏州的罗教庵堂大多数都是在康熙中叶以后创建的。[9]由此可见,到17世纪末18世纪初,水手罗教形成了浙江杭州和江苏苏州两大中心。浙江水手中的大乘教是由苏州传去的,而苏州的无为教则是由淮安钱姓传来的。淮安在历史上是漕粮交兑之处,可能与杭州钱庵有某种关系。
水手罗教庵堂的功能最初主要是传习罗教。供奉罗像、罗经的礼拜地方是庵堂的主要部分。如翁、钱、潘三人在杭州建庵之时,只是“供奉佛像、吃素念经”。庵堂还有由信徒居住的部分,“因该处逼近粮船水次,有水手人等借居其中,以至日久相率皈教,该庵遂为水手己业。”由此而产生了其他功能:“复因不敷(水手)居住,醵资分建至数十庵之多,庵外各置余地,以资守庵人日用,并为水手身故义塚。每年粮船回空,其闲散水手皆寄寓各庵。”苏州十个罗教庵堂共构建一百余间住房。水手罗教庵堂的发展与其他民间宗教庵堂的发展模式是一致的。如长生教祖汪普善于明万历年间在浙江西安县创建庵堂,因信徒日众,斋堂添建至数百间,田产亦多。雍正五年被李卫封禁后,因未毁庵堂,后来信徒仍到该处习教。以后又分设斋堂。元代的白莲教忏堂以至20世纪在新加坡的先天道庵堂,都是由田产(或其他财产)、信徒居住之所以及礼拜堂这样几个部分构成的。为信徒提供居住之所,恰如正统佛教寺院为出家和尚提供居所一样,是任何宗教寺院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直到乾隆三十三年清朝政府仍把水手罗教庵堂视为“不僧不俗庙宇”,可见这些庵堂的宗教性质是十分清楚的。雍正五年李卫仅仅没收了庵堂的经卷、佛像,改为水手居住的“公所”,以为这样一来就可以改变庵堂的性质,这恰如搬走庙里的佛像佛经而不赶走庙里的和尚,实在是一个愚蠢的措施。有鉴于此,乾隆三十三年清政府采取断然措施,没收经像,铲平庵堂,驱散水手。[10]这成为清代水手罗教向青帮演变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漕运水手的行帮
水手罗教转变为青帮与明清两代漕运制度的变化有着密切关系。
明代自成祖迁都北京后,各省漕粮由海、陆、河三路运京。自疏浚会通河以后,海、陆两运渐废,专用河运。明代漕运,“法凡三变,初支运,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支运之法,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然后由官军递运至京。至宣德六年(1431年)实行兑运法,即允许民委托附近卫所官军运粮,以远近为差,分别给以路费耗米;即使民运至淮安,仍须加贴官军路费耗米,把军运部分的费用转嫁到人民头上。至成化七年(1471年)定漕运长运法,命官军至江南水次交兑,除仍收路费耗米外,加收渡江费。“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但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务府的白粮仍“民运如故”。[1]“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长运者,令瓜、淮兑运军船往各州县水次领兑,民加过江脚耗,视远近为差,而淮、徐、临、德四仓仍系民运交仓者,并兑运军船,所谓改兑者也。”[2]江浙白粮至康熙年间也改行长运法。
综观明代和清初的漕运制度的演变,民运部分日益减少,而军运漕粮占据主导地位,并最终取代了民运。明初的军运费用基本上由财政负担。但兑运、长运法实行以后,运粮军队按照规定从人民那里取得的运输费用是否能应付实际开支,就成为一个大问题。于是,“军与民兑米,往往恃强勒索”;因官军有耗米行脚收入,“司仓者多苛取,甚至有额外罚”,各种弊端层出不穷,运费收入遂不敷支出,“运军转展称贷不支”。而造船费用“军卫无从措办,皆军士卖资产、鬻男女以供之”,“正军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余丁充之”。[3]因此,军运制度到明末已经是岌岌可危了。清初承袭明制,每五年编审一次运粮军籍,以阻止运军逃亡,但毫无效果。“康熙初每船运军十名,至三十五年(1696年)改定为一名,余九名选募水手充之。”[4]康熙中叶允许运军雇佣水手,这是清代漕运组织的一个重大变化。第一,由于运粮军丁的大批破产和逃亡,使漕运水手的主要成分由军人变为雇佣劳动者。这些雇佣劳动者主要是游民,他们的归次住所、养老、丧葬等问题日益突出。水手罗教庵堂在康熙中叶以后的大量增加,与水手成分的变化有着重要关系。第二,因为存在着雇佣关系,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雇佣和退雇、工钱的上落、雇佣者内部的争雇以及协调等一系列问题。江浙漕运水手中的行帮组织就是适应了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形成这种行帮组织的精神纽带就是在漕运水手中流传的罗教。由于水手主要成分的改变,水手罗教与其教主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早期水手罗教与教主似乎存在着某种联系。如李和修供词称,罗教“一支是张姓,听说当日在京中南城外虎坊桥翠花胡同;现有佛堂,不知是何匾额。闻近来江南船帮上习教的人每年都于七八月内送香火钱,到京烧香”。[5]但清政府并没有能找到这个佛堂,看来水手送香火钱到京并非“近来”之事,而是远年之事。但到乾隆年间,信奉罗教的水手与教主已没有什么关系。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水手缪世选在通州遇到罗清后裔罗明中,“两下都要起身,也不曾拜从他”[6],并没有施行教徒对教主的礼节。其次,经过雍正五年李卫的查禁以后,罗教庵堂的宗教职能也逐渐淡化,而作为“粮船水手回空居住之处”的功能相对增强。因为同吃同住,共同的水陆生活,使各庵同住的水手之间形成了比较亲密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罗教内部的师徒关系而进一步加强了。而各庵对于翁、钱、潘三个祖庵各有其从属关系(这种主从关系是师徒关系的物化形式),这就很自然地在江浙船帮内部形成了三大派系。乾隆三十三年清政府对庵堂的取缔,迫使水手罗教把庵堂由陆地迁移到船上,出现了所谓的“香火船”。以“香火船”为中心,形成了具有宗教特色的水手行帮组织——青帮。
青帮主要集中在江浙船帮中,而并不是像有的论著所说的那样,清代所有的漕运水手行帮组织都是青帮。因为,青帮主要供奉的偶像和祖师是罗清和翁、钱、潘。以翁安(庵)为长房,钱安(庵)为二房,潘安(庵)为三房。而在江浙以外的船帮中虽然各有其行帮组织,但没有青帮所特有的罗教色彩和帮派之分。根据青帮秘籍所记载的题名录,兴、礼、大三辈144人中,江淮帮20人,兴武帮47人,嘉白帮36人,嘉海卫帮14人,杭州帮14人,绍兴帮2人,湖州帮2人,嘉兴卫帮6人,镇江帮3人,[7]都分属于江、浙两省的船帮。这是同清代官文书有关水手罗教的分布以及嘉道年间青帮活动的记载相吻合的。
青帮的组织与帮规
青帮由漕运水手行帮转化而来,因此,它既有漕运水手行帮的共同特点,又自有其特色。陈文述曾谈到嘉道年间水手行帮的情形:
盖漕运章程,以帮官约束运丁,以运丁稽查水手,今倒行而逆施也久矣!水手之在漕船,年貌姓名皆诡托也;腰牌册籍,皆具文也。责之旗丁,旗丁不知,问之舵工,舵工不识,有事必告知揽头。揽头者,亦称荐头,一船水手之领袖,或数船之领袖也。揽头之外,另有二种。一曰老鹳。老鹳者,老官也,即老庵也。一曰拜师,则所来咸称徒弟,即新庵,亦称潘庵也。潘庵之先本潘姓,老庵之先本翁、钱二姓。……迄今翁、钱两姓之徒,尚守其教,曾经犯案及滋事之人皆不收录,所来水手,尚听约束,是名老庵。潘则饮博淫盗,一切无禁,故人乐从之。积恶之滑贼,叛案之逆犯,日久稽诛之巨盗,杀人亡命之凶徒,胥混迹焉。是老鹳所部,贤于拜师者矣。[1]
根据这一记载,可以看出,在一般水手行帮中,其首领称为“荐头”、“揽头”,从其名称来看,其主要职能是推荐水手上船、承揽漕运生意。而属于青帮的老官和拜师,其主要职能与揽头或荐头相同,但又自有其罗教渊源。陈文述关于老庵和新庵水手的区别,在青帮秘籍中也有记载。《通草》记载:“翁、钱二祖,有字无法,呼为老官,不甚收徒,惟有潘祖……广收义士为徒。”[2]“翁祖传贤不传子[字],钱祖传头不传子[字],潘祖传子[字]不传贤。”[3]这些记载都说明青帮内部的三帮的传法与成分的确各有不同。
与荐头、揽头不同,以罗教为纽带的青帮突破了一船或数船水手联合的局限,垄断了整个江浙漕运行业,形成了庞大的行帮组织。
香火船是青帮的权力中心。掌管香火船的称为“当家”,为一帮之首。由于翁、钱、潘三大帮各有其分支,同一大帮的分帮首领往往以香火船作为其议事场所。所以,香火船的分布大致可以看出青帮对于漕运水手的控制面。根据青帮秘籍记载,拥有香火船的主要有以下一些船帮:江淮四,兴武四,兴武五,嘉白,杭三,苏前,湖州头,常淮卫,正阳卫,吉安卫,德安卫,蓝山半各帮。老堂船、太平船是香火船的别名。在同一船帮内有数只香火船,往往是青帮不同派别犬牙交错的表现形式。如江淮四有香堂、老堂各一只,太平船四只,湖州头帮有老堂船、太平船各一只,正阳卫有香火船一只、太平船三只,德安卫有太平船两只,武昌卫有太平船三只,吉安卫有老堂船、香火船各一只。有的船帮规模较大,当家的往往有几个,分头船当家、腰船当家、后船当家。[4]在嘉白帮中,分钱安六支、翁安一支,潘安四支。[5]杭三帮三十五只船中,翁安两只、钱安九只、潘安二十四只。[6]从香火船的分布情况来看,除正阳卫、武昌卫、德安卫、吉安卫和蓝山半帮分属湖广、江西、山东之外,其余均属江浙船帮。江西、湖广、山东船帮中之有青帮,可能是江浙船帮中的青帮影响的结果。
青帮成员依其帮中的辈分大小定其位次高低。其辈分原据罗教的字派排列:清净道德,文成佛法,仁伦智慧,本来自信,元明兴礼,大通悟觉。[7]至光绪十七年(1891年)青帮又续二十四字:万象依国(一作皈),戒律传宝,化度心同(一作回),普门开放,光照乾坤,带发修行。[8]充当老官或师父的一般都是在帮中辈分较高的人物。翁、钱二帮“所收的人称为老管(官)”,潘门收的人“兴叩头,兴拜老头子”。[9]所谓翁钱二帮“传贤不传字”,实际上就是直接把船帮中的荐头、揽头等招入帮内,这些人一般都经过清政府的审查,所以入帮资格有“身家清白”、“行为规矩”等规定。而潘门情况不同,一般水手均可入帮。产生这种区别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罗教与原来的水手内部的组织结合方式的不同,在翁钱二帮中,水手头领通过罗教而结成牢固的联盟,而罗教则通过水手头领迅速控制整个乃至数个船帮。而潘门则通过广泛招徒以扩大自己在船帮中的势力,它与传统的水手组织的结合没有像老安那样紧密。因此,在青帮作为水手行帮的时期,潘门的势力不及老安。
加入青帮都有一定的仪式。在漕运水手帮会时期,香堂一般设在船上,称为“舱门”,分平常小香堂和特别正式满堂香堂两种。平常小香堂仪式比较简单,入帮弟子由引进师引进,然后由传道师主持仪式,供奉翁、钱、潘三祖,唱焚香歌,拜本师,授以帮规,最后焚纸送祖回山。特别正式满堂香堂相当隆重,一般必须在香火船举行,除出席人数、请神香赞、拜师礼仪、传授帮规等比较繁琐外,仪式结构与平常小香堂没有多大区别。青帮的请祖焚香赞词、上供烧纸以及送祖礼仪基本上是模仿佛教、白莲教的仪式,这是罗教的产物。在香堂仪式上传授有关漕运的知识,如漕运各帮名称、各省兑粮米数、码头名称,等等,则是漕运水手内部旧有的师徒关系的反映。因此,作为入帮仪式的核心部分就是拜师与传授帮规。通过拜师仪式确定弟子对于师父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帮规则是维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保证。
青帮立有十大帮规:一不准欺师灭祖,二不准藐视前人,三不准扒灰捣拢,四不准奸盗邪淫,五不准江湖乱道,六不准引法代跳,七不准绞乱帮规,八不准以卑为尊,九不准开闸放水,十不准欺软凌弱。[10]通过这十大帮规,青帮形成了一套虚构的家族制度。师祖即为家长,“不拜师,不能进家里”,故师父之德犹如父母。加入这个“家族”,就像所有的封建家族一样,必须少长有序,“字大人不大,字小人不小;一师皆师,一徒皆徒”,按字派定辈分关系。家族依其血缘关系有三宗九族之分,青帮则有三帮九代之别。所谓“不准引法代跳”,实际上就是“不准本帮引进本帮”,这是一种虚拟的“婚姻”关系,以避免“乱伦”。潘门收徒之风最盛,因此收徒的规矩较多,有“十大禁止”:一徒不拜二师,父子不拜一师,师过方(去世)不准另拜,关山门不准再开,徒不收人师不再收,兄进徒弟不能进师,本帮不准引进本帮,师过方不准徒替收,入会之后不准辱骂会中人,香头高不准自尊。[11]这些收徒规则刻意模仿封建的家族制度,又力求避免与血缘的家族制度相冲突。如父子同拜一师,则互称弟兄;兄收徒,弟另拜师,也有可能辈分颠倒,师过方弟子另拜师父,则本支断绝,恰如家族之“断子绝孙”,等等。其他的一些帮规则是为了保持帮内的和睦而制定的。
违犯帮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轻则责罚警戒,或请家法重打,重则出帮,不许再进,甚至残伤肢体,以致处死。青帮老官或师父通过帮规家法以维持自己的家长地位。“各帮粮船舵工水手,各立教门,多收门徒,结为死党,一切任其教主指使,捆缚,烧灸、截耳、割筋,毫无忌惮。”[12]“水手滋事,必送老官处治,轻则责罚,重则立毙,沉入河中。”[13]
同封建家族一样,青帮除了通过家法、家礼作为维系手段之外,还有经济上互相资助、生活上互相照顾的功能。“老管所司,每水手所得雇值按名提出若干,收存生息。遇水手患病医药或身故买棺,则老管即于此项内酌量资助。”[14]青帮的歌词则说:“出门在外挨了打,露露家理沾沾光。若是断了盘费钱,凑上几吊你还乡。或者摊上小官司,众人拔钱你上堂。阴雨连天困住你,十天八天住不妨。天下大雪挨了冻,众人拿钱制衣裳。”[15]更为重要的是,在青帮控制了江浙漕运之后,一般水手只有完全听命于老官或者入帮,才能保住自己的饭碗,从而“引类呼群,恃众把持,成固结不可解之势”。[16]
作为清朝漕运雇佣劳动者的行帮组织,青帮的基本斗争方向主要局限于经济范围。首先是进行贩私活动。漕船贩私自明代以来即屡见不鲜。封建政府为了保证漕运的畅通,考虑到运粮军丁和水手的生计,也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准许军丁水手贩运一定数量的“土宜”。但是,由于运河是南北重要的交通运输线,南来北往的商货都要经过运河,而一到漕运时节,一般商船的通行都受阻滞,因此商人托运、军丁水手自贩,往往使漕船超过法定的载重量,造成搁浅,威胁漕粮运输。同时,漕船私贩淮盐北上,回空时又贩芦私南下,也威胁着清政府的食盐销场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对漕船的稽查十分严格。而要逃避和抗拒稽查,必须依靠水手内部的紧密团结。在这一点上,水手帮会与运粮官兵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往往得到他们的掩护,互相勾结,分沾利益。因此,一般稽查士兵或官长也不敢过分追究,以免水手闹事,贻误漕船的抵仓与归次。第二,索添工价。漕运水手的工价十分低廉,并遭到层层苛剥。“粮船水手,每年身工不过七千余文,原不足敷养赡”,而从兑费中提出贿赂领运千总、坐粮厅验米费用以及仓场经纪的费用即达二千六百两之巨。[17]因此,水手“索加身工,纠众殴官,习以为常,恬不为怪”。[18]第三,各个水手帮派之间虽然有其共同的利益关系,但是当漕粮运输逐渐减少,他们之间竞争就业机会的斗争势必激烈起来,水手帮会成为水手内部竞争的天然的组织基础。
水手帮会的上述斗争在乾隆以前几乎谈不上什么规模,直到嘉道年间才逐渐频繁、扩大,至道光五年(1825年)达到了高潮。
道光四年(1824年),清政府在漕运政策和措施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和失误。清政府准备于次年将浙江的一部漕粮改由海运,同时为了限制漕船的贩私活动,准备限定漕船的尺寸,这样一方面使浙江船帮人心浮动,担心失业,另方面也使各省船帮的经济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这年秋天,因漕运总督控闸失误,不得不借黄济运,漕船过黄河过迟,增加了水手的生活开支。回空归次收兑十分紧张,而借黄济运又使运河汙浅,运输困难,增加了水上运输的劳动强度,也间接地使水手的生活和贩私活动受到影响。因此,道光五年在水手船帮中发生了一系列骚动。
道光五年春天,潘安帮与老安帮发生了争夺新船械斗。新船是取得就业机会的重要保证。潘安帮水手首先霸占了应归嘉白帮老安管辖的四条新船,老安各会首组成的“七老会”会议决定带水手百余人,在浙江嘉兴向潘安发动突然袭击,杭三帮老安也于当夜寻杀潘安水手,于是爆发了大规模械斗。双方以“朱墨涂面,各为标认,持刀凶斗,昼夜不散”,“或截断手足,投诸河流,伤毙不止数十人”。械斗持续四日,官吏不敢过问。有潘安水手逃到县城投狱,“旋闻各水手有纠众劫狱之信,该府县畏葸惊慌,商同释放”。[19]此后两派水手仇杀屡起。[20]
与帮会内部竞争就业机会矛盾激化的同时,在争索工价的斗争中,各帮会之间又因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这年夏天,各帮在水运途中联合索添工价。浙江嘉白帮、杭三帮老官首先“传出一纸,名曰溜子,索添价值”,接着十余帮水手先后效尤,迫使运弁旗丁答应他们的要求。[21]“湖南帮水手殴伤帮官,凶犯就缚,而江西帮水手劫去之,而莫敢谁何也。”[22]
这些械斗、争索工价的斗争虽然达到了相当的规模,但它们都体现了青帮作为水手行帮的性质,都属于经济斗争的范围。清朝政府在事后处理这些案件时,也没有把它们作为反清的政治斗争。在当年七月议定的有关刑律中仅规定:“水手凶斗残杀多命者,依械斗律;纠众欺凌运弁、横索旗丁罪,依恶棍索财律。”[23]丝毫没有把它们当作谋叛罪的意思。所以,青帮并不是反清性质的秘密结社。青帮在政治上的这种消极态度是由其依附于清朝漕运制度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他们“霸占帮职,视同己业”,这就势必把漕运看作自己的私利,竭力加以维护。并通过严厉的家礼、家法以保证漕运任务的完成,而把斗争局限于索添工价、抗拒查私、竞争就业等狭隘的范围。长期的走私经商活动、无休止的帮派斗争也使以游民为基础的青帮滋长了好逸恶劳、投机取巧、恃强凌弱等流氓恶习。以虔诚的罗教徒为主体的水手行帮随着时间的推移,正日益失去其纯朴的本色。
注释
[1]《明史》卷157《金纯传》。
[2]罗清的生卒年记载各有歧异,但早期教派经卷基本一致。此据《苦功悟道卷》中《祖师行脚十字恩情妙颂》(王源静补注本)、《众喜宝卷》、《应祖行脚宝卷》。参见马西沙、程歗《从罗教到青帮》;喻松青:《明清白莲教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罗于金纯去世两年后才出生,不可能与金有任何关系。
[3]《憨山大师自序年谱疏证》四十岁条。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那彦成奏(嘉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引李和修供词;晋昌文宁嘉庆二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奏。
[5]Daniel L.Overmyer:Folk Buddhist Religion p.116,据DeGroot:Sectarianism and Religious Persecution in China I,p.184.
[6]密藏道开:《藏逸经书》。
[7]《史料旬刊》第12期,天408,崔应阶折。
[8]陈文述:《漕船递年减造议》,《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7,第39~30页。
[9]《史料旬刊》第12期《罗教案》;军机处录副:江苏巡抚彰宝乾隆三十三年十月初一日奏。
[10]以上所引有关水手罗教的资料均见《史料旬刊》第12期,《罗教案》。
[1]《明史》卷79《食货三》漕运。
[2]《清史稿》卷122《食货三》漕运。
[3]《明史》卷79《食货三》漕运。
[4]王庆云:《石渠余纪》卷四《纪漕船运军》。根据这一记载,陈国屏《清门考源》讲“粮米帮组织,始于康熙四十五年”,看来并非如戴玄之所说,“纯系揣测之词”。(《星洲日报》1973年1月1日特刊(34)。《略论清帮与洪门的起源》)水手行帮是有可能产生于青帮形成之先的。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那彦成片奏,嘉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
[6]《史料旬刊》第12期,天405,永德折。
[7]《三庵全集》,第41~49页。
[1]陈文述:《漕船递年减造议》。
[2]转引自胡珠生:《青帮史初探》,《历史学季刊》1979年第3期。
[3]《清谱经》。
[4]《三庵全集》巳集。
[5]马西沙、程歗:《从罗教到青帮》。
[6]《三庵全集》巳集。
[7]各种“通草”记载略有歧异,此据《清谱经》。
[8]据《清谱经》、《清谱记录》。还有后续二十四字:绪结成计,崑芮克勤,宣化转忱,庆兆报魁,宜燕应存,晚香同流。(见耿毓英等编:《安清史鉴》,第86页)这恐怕帮中人也很少知道。
[9]《清谱记录》。
[10]“十大帮规”各种通草记载互异,此据《清谱经》。
[11]《三庵全集》,第28~29页。
[12]《史料旬刊》第2期,天50,《抄录刑部咨文》。
[13]《宣宗实录》卷83,第9页。
[14]中国和一历史档案馆藏:江苏巡抚陶澍道光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奏,转引自马西沙、程歗:《从罗教到青帮》。
[15]《三庵全集》,第30页。
[16]光绪五年六月辛未沈葆桢奏,《光绪朝东华录》(一),第778页。
[17]周济:《淮鹾问答》;孙鼎臣:《论漕一》,《畚塘刍议》。
[18]陈文述:《漕船递年减造议》。
[19]《宣宗实录》卷80,第28~29页。
[20]马西沙、程歗:《从罗教到青帮》。
[21]马西沙、程歗:《从罗教到青帮》。
[22]陈文述:《漕船递年减造议》。
[23]《清史列传》卷35《程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