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12日,中国外长黄华和日本国外相园田植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而结束了1972年以来两国间以缔约为目的的长期谈判。《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由前言和4项条款组成,双方充分肯定了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确认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和平友好关系;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双方承担不谋求霸权的义务,并反对一切霸权主义。这一条约的缔结,标志着中日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起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978年12月23日两国在东京互换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为了参加批准书的互换仪式,中国副总理邓小平于12月22日至29日访问了日本。中日关系从此进入了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