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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12月19日联大通过外层空间条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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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12月19日联大通过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在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次年有关国家分别在英国伦敦、苏联莫斯科和美国华盛顿签订。条约于1967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外层空间条约的部分原则规定系对联合国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内容的补充和发展。因其为联合国所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方面的法规中最重要的多边国际公约,故有“外层空间宪章”之称。公约全文共17条,其主要内容为,世界各国均有权依照国际法自由进入外层空间;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以促进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各国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已有,并保证对其利用系出于和平目的;禁止将载有核武器等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或安置在天体或外层空间;等等。条约还就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责任和发射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担负赔偿责任,发射国对发射物体的管辖权、控制权及所有权和追索权,做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在外层空间条约的基础上,联合国大会于60年代末和70年代又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公约,使人类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利用拥有了一套较为系统、完善的国际法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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