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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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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苏联各自治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由自治共和国宪法规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有权解决苏联宪法、所归属的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本自治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权限以内的一切问题。它的主要职权有: 通过和修改自治共和国宪法、法律; 批准自治共和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自治共和国国家预算,批准这些计划完成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设立向自己报告工作的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会议每年举行两次。根据其主席团的动议,或根据不少于1/3代表的提议,可召开非常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和讨论远景及年度的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和决算; 听取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各部门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法律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决议,审议和批准按照自治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文通过的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作为自己的常设机构,它在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职权,但它所作出的下列决定,事后需提交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例会批准: 修改自治共和国现行立法文件; 根据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建议成立或撤销自治共和国的国家机关; 根据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任免部长会议的个别成员。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向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其组成人员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1人和委员若干人。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设立常设委员会,其任务是初步审议和准备属于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权限内的问题,协助执行自治共和国法律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的其他决定,监督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活动。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组织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它是自治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发布命令的机关,对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下设自治共和国人民监督委员会,领导自治共和国所有人民监督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对向它报告工作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每届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至迟在其届满前两个月确定下届选举事宜,选举后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召集新一届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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