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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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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

苏联各自治专区的国家权力机关。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半。它负责解决辖区内的一切地方性问题,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领导下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活动,参加讨论共和国和全联盟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其主要职权有: 领导本地区的国家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 批准并组织执行自治专区当前和远景经济计划及社会发展计划,批准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并组织执行自治专区预算,批准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对自治专区所属国家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实行领导,领导自治专区所属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 保证遵守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法律,遵守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保证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权利; 采取措施完善立法工作,解释立法并向居民提供法律帮助; 保证境内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 对境内上级所属的企业、机构和组织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协助并监督它们在土地使用、自然保护、建筑、劳动资源的使用、消费品生产以及对居民的社会文化服务、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方面的活动,就上述问题听取这些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报告并作出决议,必要时向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参加讨论该建议; 协助加强国家防御能力等。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在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决定,所辖区域内的一切企业、机构、组织以及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必须执行。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会议由其执行委员会依法召开,或根据1/3及其以上代表的建议召开。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有权在会议上审议和处理法定管辖的一切问题。必须在其会议上解决的有: 承认代表的资格或提前停止代表的资格; 选举及变更自治专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人民代表苏维埃常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审议上述执行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代表关于他们履行代表职责、执行苏维埃及其各机关的决定和委托的情况的报告; 建立自治专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各处、局并任免其领导人;建立自治专区人民监督委员会和更换其组成人员,并听取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取消其与立法相抵触的决议; 选举自治专区法院和更换其组成人员,听取法院的工作报告; 审议和批准执行选民委托的计划措施; 审查代表质询并就质询作出决定; 取消自治专区苏维埃和下级苏维埃与立法相抵触的决议等。每届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最迟在届满前两个月确定下届选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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