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会议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法律通过时,会场响起长时间的掌声。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8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
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物权制度不可或缺
在人类社会悠久的法制史中,物权制度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可谓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我国早在商王朝的法律中,就有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的物权法律制度。此后,从西周至明清,物权法律制度始终是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直到1911年8月,我国法制史中才有了第一部专门的包括物权法律制度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不幸的是,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即土崩瓦解,这一草案并未颁行。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党政权分编草拟、分期公布了具有民法典性质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纵览世界,物权法律制度是罗马人的发明创造。虽然罗马法中没有物权的概念,但是他们已将物权诉讼与一般诉讼加以区别,并明确地提出了“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正是在此基础上,才逐渐产生了用益权、地役权、地上权、抵押权等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但是,直到1896年,德国颁布的民法典才正式使用了物权的概念。这是在中外成文法中第一次对物权这一法律概念作出准确、科学的界定。
穿越中外法制史的长河,人们不难发现:物权制度是所有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
小到一粒纽扣、一份报纸、一个茶杯,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是物权法规范、调整的内容。
法学界有一句名言:“民法乃万法之母。”而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是“母亲的心脏”。
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又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如果说,在过去的岁月里,物权法曾是帝王统治人民、维护封建礼教的工具,那么,今天它已成为我国私人和企业权利的保护神。
社会经济条件具备,制定法律大势所趋
新中国成立后,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因其涉及的面最宽、调整的范围最大、与群众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20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采取的是一种与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
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也迎来了民事立法的春天。20多年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的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制度作了规定。
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物权。遗憾的是,这里并未出现物权的概念,这一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条文不多,只有13条,但内容丰富,主要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采挖;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的性质;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房屋等生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及相邻关系等物权内容,均作了简要规定。
虽然这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名称只是通则,但对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影响却是巨大而深远的。它至今仍指导着我国的审判实践,并作为基本规则已经和继续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由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完整。因为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方面的基本法,新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还留有巨大的空白。
法因时而立。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物权法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
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通过制定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立法工作紧锣密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月23日。万众瞩目的民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
这一草案共九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编入民法草案时未作修改。其他5篇是新起草的,包括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草案的物权法部分共五编,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概念、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和物权的保护等。
这一草案形成过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历时数年起草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02年1月,将征求意见稿发到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法学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此后,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物权法草案。同年10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草案。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厚达216页,共有1209条。其中,物权法部分就有5编26章329条。
因为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起草物权法、编纂民法典的工作始终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更牵动着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心。
在常委会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民法十分必要。但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九编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对物权法的制定十分重视,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在常委会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工委,更是争分夺秒地进行立法调研和草案修改工作。
2004年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先后赴重庆、吉林、辽宁、安徽、江苏等地,就草案主要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京后,他们又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与物权制度有关的部门进行座谈。同年7月、8月,法工委又分别召开法院系统和专家两个研讨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较为一致的意见,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
这一厚达55页的草案,共有五编、22章、297条,被提请2004年10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新的草案对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部分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常委会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更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提出过与物权法有关议案和意见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专门听取了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
随后,法律委、法工委就各方关注且有争论的不动产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问题,再次赴地方进行专门的立法调研。
2004年11月3日至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连续3天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是,法律委员会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重点把握三项原则:一是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二是对草案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005年6月8日、23日,法律委员会又召开两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列席了会议。这两次会议确保了草案顺利进入三审。
2005年6月26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达50页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新提请审议的草案同半年前审议的原草案相比,已“全新改版”:虽然章节和条数减为20章269条,但修改的量相当大:删除二章61条,新增33条。
新的草案主要作了十方面的修改完善:增加多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违法拆迁征收应依法承担责任;增加规定了物权保护方式可合并适用的内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将用益物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相衔接;适当扩大了财产担保的范围;删除典权和让与担保两章;对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作了通俗化的修改;对草案一些专业术语在附则中作了名词解释,如用益物权、地役权、孳息等。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许多委员提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建议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2001年1月11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再一次公布的重要法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在短短40天的时间里,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1543件。另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也就草案提出了意见。
法工委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归纳和分析。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包括: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如何完善;如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保护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等等。
随后,法律委、法工委相继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
2005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势必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
2005年10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被第四次提请审议。
法律委在汇报修改情况时提出,为了把物权法草案修改好,需要进一步明确修改的三项原则和思路: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同时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三是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法律委根据上述原则,对草案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进一步体现我国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增加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等。
吴邦国委员长在此次常委会闭幕会上讲话时指出,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正因为这是一部重要法律,更应该重视立法质量,工作要深入进行,但不要赶进度。
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是确保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这一点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召开的各种座谈会就有100多次。
在常委会四审后,为进一步把草案修改好,立法机关开始了又一轮紧锣密鼓的工作:
2006年1月,受吴邦国委员长委托,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4月,法律委、法工委组织调研组,赴上海、江苏、河南、湖南等地,就草案中国有企业财产权、城镇集体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几个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6月,法律委、法工委就是否具体界定“公共利益”、能否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等几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2006年8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法律委在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进一步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特别强调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加关于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的规定;将原草案居住权的内容删去;等等。
八次审议创立法之最,人大会议高票通过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的2006年9月,王兆国、盛华仁两位副委员长受吴邦国委员长委托,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对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10月27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新的草案就是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的。
新的草案将有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写入“总则”;进一步体现了对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完善有关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加大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力度;删去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等等。
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新的草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保护公益性基金会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其他法律规定;等等。
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吸收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千锤百炼,日趋成熟。为此,会议高票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2007年1月12日将物权法草案发送给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研读、讨论草案,做好审议准备。根据有些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该草案共五编、19章、247条。
2007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3月8日、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有些代表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1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又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3月12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的《关于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物权法》主要内容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它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
(二)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关于国有财产。《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四)关于集体财产。《物权法》依据宪法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五)关于私有财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六)关于征收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物权法草案还有几项内容:一是关于正确处理相链关系问题,草案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规定,以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相邻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邻里关系和谐。二是关于担保物权问题,草案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用作担保的财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以促进融资,发展经济。三是关于对物权的保护问题,草案对物权的保护途径、保护方法作了全面规定,并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健全了物权保护制度。四是关于占有问题,草案主要规定了对占有的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的通过和有效实施,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国家富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还将使我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