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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V观🙀财报
江苏阳光ਠ(维权)发布公告称,2022年Þ10月20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ળ定书》,涉嫌信息披露不及时被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Κ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é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Ô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Ç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ધ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江苏证监局认为,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ï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法情⊗形。
根Ċa;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信披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Ψ直接负责人,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做到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θ七条第一款的ë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江苏阳光给予Ąe;警告,并处以b2;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江苏阳光董事会秘λ书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π
江苏阳光称,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束。根据《决定书》的相关决定,公司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上º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纺织制造业,主要ૢ从事呢绒面ð料、电力和蒸汽的生产和销售。
9月1👽4≠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江苏阳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二级市场上,江苏阳光20日平盘报收于2.84元/股,市值∫51亿元。截至◑2η022年6月30日,江苏阳光共有股东户数114891户。
2022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江苏阳光营业收入8.94亿元,同比增长δ9.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6∩1.84万元,同比增长7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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