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τ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提升智能ćf;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
࠽ 传真:0π10-¿6601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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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qiche@miit.Ü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¹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Ċa;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并在信封上注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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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ય司
2022ã年11月2”日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Þ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ćc; 有关汽车生产企业、专业技术服Ø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 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 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Ó项通知如下:
Ν一、试点内τ憨容和目标
Ρï(一)试点内容ρ
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ℑ用工作基础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 3 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 4 级γ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 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二d3;)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ઠ业和车辆 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Φ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 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 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体系。
二Ε、试ζ点申报条件ƿ
试点依托具备政ö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的城市开展,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 由拟申报试点城市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拟申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自▣愿申报。试点城市、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使用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Ąf;(一)试点城ξ市ગ条件
试点城市应当具备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 通行试点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机制等政策保 障条件;具备与申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 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度地图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试点道路的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 求;具备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基础、省 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汽车网络安全和数据 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条件。有◙关试点城市的具体条件可参考附件 1。
(二)试点≈汽车੪生产企业条件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是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具备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设计验证能力;具备汽车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与突发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可对试点车辆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建立报告机制;具备用户告知机制。有关试点汽车生产¶企业的具体条件可参考附件 2。
© ૢ(三)试点产品条b3;件
试点产品应当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Õ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 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产品过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通过产品过程保障和测Ð试,ąc;确保试点产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相关通行规定,保障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关试点产品的具体条件可参考附件 2。
(ćc;四)试点使用ï主ઘ体条件
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置试点车辆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建立运 行安全保障、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监测平台࠷,配备与试点车辆运行管理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及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对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具备全流程保障能力,对试点车辆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有关试点使ਫ用◈ 主体的具体条件可参考附件 3。
Û 三、 组织实施છ
(ⓝà一)试点申报
拟申报试点的联合体应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 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参考附件 5),参考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 的条件,证明符合相关要求,向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通信管理局,对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初步审核,于 年 月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试点申报方案(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光盘一份)。每个联合体中的汽车生产企业限定 1 家,每家汽车生产企业可参与的联合体不超过 2 ½个。在集中申报结束后,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与产业发展、试点实施和联合体申报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报送试点 申报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专家对试点申报方案的内容完整性、条件符合性、实施可行性等进行初审。对通过初 审的联合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 构对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设计验证、安全保障、安全监测等能 力,产品的技术条件,以及使用主体运行安全保障、责任承 担等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工业和信息化મ部、公安部依据评估 结果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二)试ા点实施
符合试点申报条件、经评估纳入试点的联合体,在工业和信息化ચ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试点。其中,纳入试点的产品,在完成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准入申请。对取得准入许可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c8;公安部指导在试点城市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1.Āe;产品准ⓘ″入试点
(1)γ测¨试与安全评估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 化完善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 准入测试和安全评估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指导,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试点城市的监督下,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评Ǝ估试点产品对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相关通行规定的符合性。在实际道路测试过程中,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 化部试点管理系统。
ćb;(2)↑产品准入∈审查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产品测试和安全评估后, 向工ˆ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准入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领域专家审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 有关规定,经受理、审查评估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准入管理相关í规定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ąc;及其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2.上路å通行试点
试点使用主体应当Φ按规定为试点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要求符合资格条件的车内安全员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监测车辆运行状态,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试点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只能在限定范围内激活。试点车辆上路通行期间,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如实记录车辆运行数据信息,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车辆运行相关信息。在车辆注册登记前, 申请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应当按照试点使用主体相关要求补充提交相关Œ材料。有关上路通行试点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4。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 行调查、处理。属于试点车辆一方责任,车辆处于自动驾驶 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但有证据证明 车内安全员存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的除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 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对试点车辆上路通行期间收集的数 据加强管理,数据存储、传输、处理应当符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试点车辆产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ú违法违规责任,由车内安全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等ਊ相关主体依法 承π担。
ੇ ćb; 3.应急处ⓟ置
试点实施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安全事件、数据 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失效等Ý引发的突发事 件,试Α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城市主管部门 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 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
ò (三)试点暂⊄停或退ćf;出
试点期间,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未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试点使用主体未履行运±行安全管æ理责任的,或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试点使用主体未履行网络安全 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暂停试 点并ડ按规定整改,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通信管理局评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方可恢复其试点。
Ï试点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试点:
1.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Ì障试点实施的;
2.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隐瞒 有关੦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试点Œ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等问题,试 点汽车生产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ο仍未解决§问题的;
4.试点使用主体未按规定落实运行安全管理责任,拒 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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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未按 规定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Ξ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
6.‰因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具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7.Ï发生严重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બ事件的അ;
8.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省级主管部门认为试点 实施中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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É(四)评¶估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省级主管部门,及时对试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应用评估,并根据评ćb;估结果,调Ï整产 品准入许可和通行范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试点汽车 生产੍企业应关闭相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及时办理车辆变更或注销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据试点实施、产业和技术发 展等情况,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Ζ通行试点要求等®相关 内容适时ઙ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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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ffe1;、保障措施
઼(一μ)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同,对试点工作的关键节点、薄弱环节加强指导,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合理确定允许上路通行试点车辆数量,↵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省级主管部门做好试点组织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的监督管理,做…好对试点车辆的安全监测,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试点城市、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及时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报告。
¬ (二)落实各方责ⓝ任
试点城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工作专 班,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开展对试点使用™主体、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的日常监测与管理,建立监督机 制,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并接受公众监督,妥善应对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确保试点工í作落地见效。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 主体责任,持续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网络Υ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三)Û营造良好ąc;ਨ环境
省级和试点城市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作为, 从政策、规划、基础设施 等方面,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支持保障,鼓励城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一体化集约化协同化建设,鼓励试点城市推进道路交通设施数字化、智能化、网联化建设。行业组织和机构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能力,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Ċa; (四)做好总结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施 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凝૧聚各方共识,逐步完善智能网 联汽车准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等。对经过试点ਲ਼实证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可行方案、创新机 制,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支持进一步推广 应用。
附件:1શ.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城市要▧求(试行)
૧
2.智能网ö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要求(试行)
Ö 3.智能网联¦汽车试点使用主体∼要求(试行)
4.智α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要求(试行)
5.智能ϒ网联τ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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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π部 公安੩部્
年 β 月&nbs€p;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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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Μ æ1
Κ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îÞ城市要求
Γ (ર试行)⊂
针对申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试ષ点城 市,指导其ખ有序开展试点申报c8;和试点实施,制定本要求。
੩
一、政策Ä保障条件
(એ一Ç)具备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É通行试点 的地方性法规或完备的管理政策。
(二)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 范(试行)》(ã工信部联通装〔2021〕97 号)Ø,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已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Η用 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通信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并形成与其他相关部门、 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等共同参与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组织协调机制。
⊃ ⊂二、基础设施条件
(一)具备与申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 计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 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度地图等必要条◊件。
Ÿ(二)试点城▣市所辖区域内˜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
行试点的道路里™程不少于 1000 公里或通行区域ª面积不少于ⓨ
5Χ0 平方公里,试点道路应避免选择人流密集、交通繁华શ路段。
(三)试点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设施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Ξ准要求。
三、†安全管理∋条Ä件
(一)试点城市具备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 范应用基础,所辖区域具有不少于 5♬ 家独立法人单位的测ƒ试
主体、不Ø少于 50 辆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累计不少于 100 万公里的道路测试与示范Ã应用里程的管理经验。
(二)具备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ι全监测平台,具 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统计信息上报和数据查询响应功能,应对区域内参与试点的智能网联汽 车安全相关事件的监测和分析▥数据进行总结,编写月度和年 度应用报告并上报。平台应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备权限管理功能、防篡改功能,以及高可用机制,防止机器失 效带来的任务失效和数据丢失。
(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能 力,能够督促指导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等及时处 置有关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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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Θ 2
∴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要求
υ ੍(试行½)
针对申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 企业及其a1;产品,指Ν导企业β有序开展试点申报和产品准入试点实施,制定本要求。
第一章 ખ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试ਭ点要求一、设计验证能力
(一)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 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工作,¿配 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ç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自动驾驶系统的系统功能定义、系统架构设计、系统 安全设计、软件开发、仿真分β析验证、系统集成与调试、整 车测试验证等方面的人员,以及专职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 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保障团队。对于企业集团,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
(二)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工作流程,应包括参与部门及职责,输入输出物管ક理、评审、验证、 确认等ý方面的内容。
(三)理解和掌握所生产Ç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发方面d0;的技
óⓗ 术,至少包b3;括:
”1.自动驾驶环境感知系统、智能决策系统、控制执行 系统、其他ચ电子电气系统的边Ð界划分和接口定义;
2.自动驾驶控制系统技术,包括自动驾驶控制策a0;略, 系统/部件软硬件的基础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 器软硬件设计、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áੈ和解决措施等。
(四)企业应建ࢮ立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 ◯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
d3;
1.申请车型使用的环境感知系统、智能决策系统、控 制执ૄ行系统等的生产企业及性€能参数信息;
2.申请车型的自动驾驶系统及关联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ψ产品ਜ安全状ⓐ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 (五)企业具备必要ઐ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和验证工∗具
(含软件和设备੦),支持相应的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的系统 开发和验证的仿真测试工具链,以及配置管理工具、问题管 理工具、定位定â向设备、场景模拟设备等。
(六)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至少à具备针对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模拟仿真、封闭☻场地、 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验证能力。
ƿ二、安全保障ਊ能ℑ力
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包括功能安全保障、ૄ预期功能安 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软¶件升级管▩理、风 险与突发事件管理等能力要求。
(ð一)功³能安全保↓障能力
1ρ.企业应建立汽车安全生命周期相关阶段的功能安全 管理流程,针对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明确对૯应流程要求,ë避 免不合理的风险。
2.企业应Å建立功能安全管理制度,涵⌊盖整体功能安全 管理、产品开发安全管理、安全发布管理等内容。
▤3.企业应明确生产、运行ਭ阶段的功能安全要∏求。
4.企业应明确功能安全支持过程要求,包括分布式开发接口管理、安全要求ćd;的定义和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 验证、文☻档管理、软硬件组件鉴定等内容。
☼(二)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
1.企业应建立预期功能安全开发流程,具备设计定义、危害识别和评估、功能不足识别和评估、功能改进、验证及确认策略定义、已知危害场景评′估、未知危害场景评估、预期功能安全实现效果评估、运行阶段∉的监测等能力,保障车辆不存在因自动驾驶ã系统预期功能的不足所导致的不合理风险。
2.企业ਨ应建立预期功能安全管Òૠ理制度,明确预期功能
ì 安全管理职责和角色定义、供应商ç计划管理等要∇求。
¸ (三)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1.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ã络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应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流程遵循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网络安全责任。
2.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具ૠ备网络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处置、测试验证、 跟踪等💼风险管控能力,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能力。
∩ 3.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 制,具Í有监测、记录、分析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等 技术措施,具备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 6 个月的能力。
4.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漏洞管理和 ’应急હ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具备及时处>置 安全漏洞、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的能力,具备支持车辆用户 和车内安全员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
5.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与供应商相关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明Λ确供方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安全评价标准、验证规范ο等,具备管理企业与合同供应商、服务ਪ提供商、 企业内部组织之间安全依赖关系的能力。
6.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ઞ车产品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 持续改进机制,在关键流程变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更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机制等。
7.企业应建立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制度,严格落实♪车联 网卡实名登ι记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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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ý安全保障能力
1.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੭ 2.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数ε据资产管理台账, 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ï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
3.企ƒ业应采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数据Η安全保护技术措 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 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
4.在中α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 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μ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憨(五)软件升级管理¡能力
૨
1.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í汽车产品软件升级管理制度, 具备软件开发管理、配置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发布 管理、应急响应管理等能¢力。
2.企业应制定智Τ能网联汽车产品软件升级ડ设计、开发、测试、发布、推送等过程的标准规范,并遵ੋ照执行。
3.企业应具备识别、评估和记录软件升级对智能网联 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影响的能力,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4.企业应具备®识别软件升级的目标车辆、评估目标车 辆软硬件配置与શ软件升级兼容性的能力,确保软件升级与目标车辆ਖ਼配置兼容。
5.ê企业Ņ应具备识别车辆初≈始和历次升级的软件版本的 能力。
6.企ત业应具备记录并安全保存每次软件升级过程相关 信息的能力,信ó息应至少保存至车辆产品停产后 1▨0 年。
7.企业应建立â软件升级系统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管理 和技术措施,确保软件升级流程♠的安全可靠。
8.企业应建Σ立软件升级用户告知机制,明确告知升级 目的、升级À前后变化、升级预估时ਊ间、升级期间无法使用的功能等信息。
9.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确保符合备案要求,保证Δ汽车产品生产一致 性。
(六)风险ચ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
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 备智能网联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具备车辆安 全风°险排查及处理、事故原因分析等保障能力。
પ ćc;三、安全监测能力
企业应对其开展实际道路测试和上路通行的智能网联 汽车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监 测数੍据和报告的真µ实 性、安全性、完整性。
(一)企业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简称“企业平台”),具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 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等功能。∩
(二)企业应将车辆自动驾驶安全相关的事件监测数据 上报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平台(简称“地 方平台”Þe;)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简称“试点’管 理系统”),用于支撑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性能评估、准入许可评估调整等。其中,涉及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相关数据,同步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安全监测和公共服务平台。
(三)企业应编写月度和年度应用评估报告,证明产品 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并上报–地方平台和试点管 理系统。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有碰撞风险或发生碰撞的安全事 件,Þe;企业应立即上报事件分析报告。↔
(四)企业平台应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备权限∫ 管理功能“、防篡改功能,以及高可用机制,防止机器失效带 来的任务失效和数¼据丢失。
(五)企业应妥ઽ善保管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状态监测数据,月度、年度应用评估报告,以及安全事件分析报告,并长期存档备查。Ψ企业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 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安全状态无关的数据。
(Ð六)企业Β应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信息分析能 力,可采集和储存与自动驾驶相关的产品缺陷信息、车辆故 障Ād;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信息,进行分析并实施改进。
⊕ 四œ、ª用户告知机制
(一)企业应建立用户憨告知机制,确保用户充分掌握智 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在操作、使用等方↔面的差异。
(二)告ી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功能及 性能限制、车内安全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系统 操作说明、功能激活及退出条件和方法、最小风险策略、系 统潜在风险说明、人工接管预留时间、不可避免碰撞的响应 策略等信息。告知ࢵ信息应明确写入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二章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试点♩要求一、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ਖ਼术要求
∃ 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应具有明确的自动驾驶功能定义及 其设计运行条件,并符合动态驾驶任务执行、失效识别与安 全响应、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产品运行安全、网络安 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૮级、数⊃据记录等技术要求。
∂(一)动态驾驶任务执行要求d0;
1.自动驾ਪ驶系统应能识别其设计运行条件,仅能在设 计运行条件内激活,并具备明确的功能激活和退出策略。
∈ 2.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充分的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 能力,支持其安全且合理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3.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驾驶决策及控制的能力, 至少包括符合合理规划控制车辆行驶路径与行驶Ξ速ⓕ度、合理应¨对存在的风险等要求。
4."在激活状态下,自动驾驶系统应能执行全部动态驾 驶任Ο务,驾驶行为应符合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预期。
5. 在激活状态下,自动'驾驶系统应避免导致交通事故。当碰撞事故不可避免时,自动驾驶系统应采取合理策略,尽量降低事故伤害或⌊损失。
6.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χ、有效ⓔ的干预策略ો, 并应能监测车内安全员是否执行干预操作。
▦‡ (二)失效识别与安全响应≡要求
1.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或 功能不足的能力,确认自动驾驶系统是否能够Ι持续执行动态 驾驶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提示。
2.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或功能不足时,应执行合理的控ν 制策Ï略,直至车辆进入最小风险状态或动态驾੩驶任务被接 管。
μ
(b2;三ê)最小风险策略要求
1.自动驾驶系统应具备最小风险策略,用于避免或减Þ 缓车辆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风险。
2.自动驾驶系统最小风险策略应设计»合理,包括触¶¸发、 执行、终止和信息提示等。
3.在自动驾驶Θ系统执行í最小风险策略过ρ程中,不应禁 止车内安全员通过合理的方式干预车辆。
ਪ(四)€人机交互要φ求
1.自™动驾驶系统应û具备供车内安全员激活、退出等的 专›用操纵方式。
∫ 2.自动驾驶∠系统应持续向用户提示明确、充分的自动 驾驶系统状态信息,不应对用σ户造成干扰。
3.对于需要接管的自动驾驶系统,应具Ï备车内安全员 接管能力监测功能。自动驾驶系统应对车内安全员是否具备će; 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的能力进行识别,并在车内安全员能 力不满足要求时,发出警告信号。
4.车辆应Υ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声音👽、照明、光信号等方 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
ý
(五)产品运η行安全ઠ要求
1α.自动驾驶系统应在生命周期内,不应对车辆驾乘人 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不合理的安全风险。¸¶
♥ 2.∂自动驾驶系统应ó在生命周期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છ条例જ相关道路通行规则规定。
Æ(六)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要求
1.应能够防御车辆外部连接◑安全威ਯ胁。包括未经授权 远程或短距离无线操控、利用›第三方应用漏洞进行攻击、外 部接口(USB、OBD 等)入侵等。
2.应能够防御通信通道安全威胁。包括车੫辆接收消息 的欺骗攻击、窃听攻击、劫持或重放攻å击,未经授权操作、 删除或篡改车辆上的代码,拒绝服务攻击,非法提权攻击, 恶意数据注入ࢵ等。
3.应能够防御软件升级安全威胁。包括破憨坏软件升级 程序或固件、篡改软Ö件升级包等。
4.应能够防御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威胁。包括未 经授权提ડ取、操作或删除车辆Ψ数据,以及个人信息丢失、泄露、非法使用等。
5.应能够防御∴行为安全¸威胁。包括无意加载恶Æ意软件、 无意触发网络安全风险点等。
6.应能够防御物理操控安全威胁。包括未经授权替换 关键€的车辆电子控制单元、添加车辆电子控制–单元进行 中间人攻击等。
ζ(七)软件Ąe;升ąc;级要求
♫
1.应保护升级包的真实性和完整性,će;以‹合理地防止其 受到损害和无效软件升级。
2ø.应保护车辆上b2;的软件版本免☺受篡改。
3.车辆应具备更新软件版本的能力,并应能通过标准 &化的电子通信接口读取软件版本。
❄ 4.在执行软件升è级前,应确保车辆满足先决条件,如 确保车辆有足够电量完成软件升级。
5.在执行软件升级前,应告知车辆用户有关软件升Κ级 的信息,并应得到车辆用户઼确认。
ⓑ 6.当执行软件升级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时,应在升级执 ’行过程á中通过技术手段确保车辆安全。
◯ 7.若执行软件升级影响驾驶安全,应确保升级执η行期 间无法驾驶车辆,并确保车内安全员不能使用任何可能影响 车辆ë安全或成功执行软件升级的车辆功能。
Å 8.在执行软件升级后,应告知车辆ƒ用户车辆升级的结果ⓢ。
9.若升级失败或中断ો,应能够恢复到以前的可用版本,或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
ਬ
(八)数据记录要求”
∅
☼ 1.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和自动ળ驾驶 数据记录功能。
2.自动驾驶数据记⊃录功能记录的数据元素应至少包括 车辆及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等。
3.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记录的事件应至少包括 自动驾驶系统激活、Û退出、发出介入请ï求、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发生严重失效、有碰撞风૪险、发生碰撞等。
4.应具备连续数据存储能力、断电存储能力î,遵循存 储覆盖机制,能够持续正常记录和存ð储数∗据。
5.记录的数据应能被提⌋取并正确解析,能通过标准化 的方法或途径实现数据λ提Õ取。
ⓘÌ 6.应保证记录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防止数据被 篡改、伪造或恶意删除。
二、过程保ćf;障♬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过程保障要Ņ求包括整车尤其是自动 驾驶系统的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自动驾驶ઙ系统预期功能安全 过程保障、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过程保障等要求。
(¶一)针对自动驾驶系统功能的安全风险,整车尤其是 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要求至少包括:
1.应在整车层面定义和描述自动驾♥驶系统,ⓘ包括但不 限于自动驾Ð驶功能和接口,其与车内安全员、环境和其他系 统的依赖性和交互,技术标准要求。
2.应定义由自动驾♦驶功能异常表现导致的危害,结合 合理的运行场景识别危害事件,针对危害事件按照严重度、 暴露概率和可控性进行će;评估,确认合理的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危害事件的安全👽目标。
3.应按照整车功能安全开发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安>全 分析,明确功能安全要求。功能安全要求应考虑运行模式、 故障容错时间间隔、安全状态、紧急运行时间间隔、功‘能冗余等,并将其分配░给自动驾驶系统的架构要素或外部措施。
4.应θ定义与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安全相关零部件供应商 的开发接口协议,明确角色和²责任要求,确保在系统、∏硬件 和软件各层级满足整车安全要求。
5.â应进行功能安全集成测试,通过基于需求的测试、 故障注入测⇓试等方法,确保整车和自动驾驶系统的相关要求得到实施和满足。
6.应满足功能安全确认要求,通过检查、测试等方式, 确保安ਨ全目标在整车层面正确Ã、完整并得到充分实现。
(二)自动驾驶÷系κ统预期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要એ求至少包括:
c8;
1.应ਠ满足自动驾驶系统Á预期功能安全规范和设计的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功能及其设计运行条件、目标和 事件è探测与响应、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及接管、技术标 准要求。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合理的风险可接受准则。
2.应识别和评估潜在░功能♧不足和触发条件引起的危害, 并应用功能改进等措Ψ施避免不合理风险。
3.应定义验⊂证及确认策略,并进行预期ćf;功能安全♬的验证和确认,评估已知危害场景和未知危害场景,以确保不存在不合理的预期功能安全风险,并对运行阶段产品的预期功 能安全风险进行合理管控。
4.应定义与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相关零部件供 应商的开发接口协议í,确保 整车和零部件符合对应的预期功能安全设计开发、ñ验证、确认等规定。
(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和d0;数据安全过程保障∧ 要求至少包括:
1.∧应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包括资产识 别、威胁👿场景识别、攻击½路径分析、风险等级评估、风险处 置措施。
♧
2.在概念设计阶段,应根据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 评估ò结果,明确网络安全目标和要求,设计网络安全架构和 功能。þ
3.在产品开发阶段,应实Ä现网络Σ安全和数据安ષ全风险 防范应对处置措施,满足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目标和要求等。
4.在验证确认ઙ阶段,应开展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测试验证,并提供确认情况说明(包括测试指标、测试方法、 测试环境、测试结果等),确保有效处置所有已识别的安¯全风险,以及有效、合理、完整地实现网络安♧全目标和要求等。
三、测试b2;验ο证要求
ë 产品应符合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以及网络安 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ù验证要求。试验 过程中不应变更自动驾驶功能相关的软件及硬件。
∈ (一)自动驾驶系€统模拟仿真测试的要求至少包括૮:
1.应通过定义设计运行条件内不同场景要素ਲ਼的参数组 合,验证自动驾驶系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ય
2.应证明模Ǝ拟仿真测试场景至少包括充分、合理的标 称场景、危险场景和边缘场景,以有效地验证自动驾驶系统a1; 安全。
3.应证明使用的模拟仿真测试工具ਜ链置信度,以及车બ 辆动力学、传感器等模型可信度,并通过与封闭场地和实际 道路测试结果对比等手段验证Ð模拟仿真测试的可信度。
4.应提供模拟仿真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测试场景♬集、测试手段、测试方法、评估方法以及૯测试数据管理(记录Χ、处理、存储)等说明,应确保模拟仿真测试结果的可追溯性。
(ੋ二)封ñ闭场地ભ测试的要求至少包括:
1².应能࠹通过封闭场地测试,验证车辆在封闭场地典型 场景下Þe;的安全性。
2.઼封闭场地测试应考虑自动驾驶系统γ设计运行条Š件内 的关键要素。场景应表征设计运行条件内所要求的行驶工 况,并统筹考虑交通环境及附属设施情况。
3.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测¸试环境、测ćc;试人员、测试设备及测试方法的规范性负责, 确保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应对测试数据进行记录,至少包含测试车辆自动驾 驶系统软硬件版本信息、车辆控制模式、试验车辆运动状态 参数、车辆灯光和相关提示信息状态、反映试验人员及人机 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反映试验车辆行驶状 态的视频信υ息、目标物的位置及运动数据等内容,确保测试结果的可追溯性,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估。
(三)实际τ道路测试的要求至少包括∝≠:
Δ 1.应在¬通过封ⓖ闭场地测试后进行实际道路测试。
2.应通过实际道路连续场景测试,以验证车辆在‚实际 bd;道路交通环境下的安全性≅。
3.应根据自动驾驶系统所声明设计ℑ运行范围Ö对应的道τ 路类型,开展车辆实际道路测试。
4.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实际道路测试过程 中Τ所涉及的测试环境、测试人员、测试设备及测试方法的规 范性负责ત,确保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5.应对测试数据ઍ进þ行记录,至少包含测试车辆自动驾 驶系统♪软硬件版本信息、控制模式、车辆行驶状态信息、试 验人员状态、人机交互状态、测试里程及时长等内容,确保 测试结果的可追溯性。
6.应对测试车辆进行监测,基于测试里程及时长,自 动驾驶ϒ功能的响应及试验人员的干预等,验证所声明的自动驾驶功¤能应对真实交通环境的能力。ï
7.实际道路测试申请、审批、û机动车登记、交通违法 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本要求未规β定的,适用《智能 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 号)。
(Þe;四)车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测试要求至‘少包括:
1.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对车辆外部连接安全、通信通 道ૢ安全、软件升级安全、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行为安全、物ੌ理操控安全进行测试,验证车辆针对网络安全威胁、 漏洞和攻击▩方法进行了防护。
2.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测试过程中所涉及 的测试用例、测试环境、测试人员、测试<设备及测试方法的规范性负责,确保测试结果的一ર致性和准确性。
(五)ચ软件升级测试的主要对象是智能网联汽†车的软件 升级功能,测试要求至少é包括:
1.应开展升级包真实性完▒整性、软件版本更新及读取、软件版本防篡改、用户告知、用户确认、સ先决条件、电量保ⓜ障、车辆安全、驾驶安全、结果告知等测试,确保符合技术要求。
2.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测试用例、测试环境、测试ⓡ人员、测试设备ਯ及测试方法的规范性负责,确保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六)数据记录测试要Π求至少包Å括◯:
χ 1.应满足数据ી记录测试要求,包括:事件触发试验、连续记录触发试验、数据存储能力试验、存储覆盖机制试验、 断ˆ电存储试验、网络安全试验、防护性能试验等。
—
2.应对测试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对测试过程中ઢ所涉及 的测试用例、测试环境、测试人员、测试设备及测试方法的规范ρ性负责,确保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附È∈件 3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使用主体അ要ઐ求⇔
(̵试þ行)
针对申报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的试点使用主体, 指导其有序开展试点申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Π制定⌈本要 求。
ò
♫一、基本Ċc;条件
试ࢵ点使用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ñ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 资格。
(二)在试点城ੋ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有效支撑智 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Ąe;障工作的Ã开展。
ℑ
(三Ñ)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具备与智 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相匹配的负责人、管એ理人员,细化职责 任务。
(四)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制度δ,对智能网ÿ联汽车上 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数据 安全、网络安全。
二、³运行安全保'障能力
(一)安全…保▣Ċc;障机制
试Ċc;点使用主体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机 制、ਮ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事ò前、事中、事后全流 程保障试点车辆安全运行的能力:
1.按规定配备车内安全员、平台安全监ડ控人员等运行 安全保障人员,并❄建立培ð训、考核及管理制度。
2ખ.对试点车辆运行状态进ઙα行实时监测,按规定及时进 行隐患提醒、预警和处置。
3.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备车辆运☎ ℜ行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保障能力。°
4⇓Η.应当建立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上报制度,编写‘月度 报告以存档备查。
5.试点车辆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使用ćd;主体使用,对 违反规定使用试点车辆的,取消试⁄点资格Ζ。
(ૢ二)运行平ⓦ台
1.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 平台(简称“运行平台”),对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状态进行 实时监¼测。
2.运行平台应当具有数据接收、上报、存储等功能, 对自动驾驶安全运行事件,按规定将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基本信Û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安全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共享至É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简称“地方平台”)、公安部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系统,用于配合相关部门事件调查、责 任认定、原因分析等。
ઽ
3.运行平台应当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备权限 管理功能、防篡改功≈能及高可用机制。
4.运行平台应当按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 输、提供和公开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信👽息,不得泄露、篡 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પ
(三)运行安全保障ⓒ人员
ੌ 1.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包括车内安全员和平Ø台安全监控 ⇓人员。
2.车内安全员应当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熟练掌握Ã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同级别自动驾驶系统操作👽 技能δ,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3.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掌握 使用主体的安Á全保障机制及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熟练操作运行平台⊗;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掌握车辆运行时的交通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有规定情形的,及时发 出预警、提示接管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四)车👿辆运行保障
1.使用主体应当熟悉′自动驾驶功能 设计运行条件,能 够使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确保试点车辆超出规定运行区域后无法开启自动驾驶功能。ξ
ત2.使用主体η应当具备车辆维护ã或者保养能力,配合生 产企业开展车辆系统升级,及时消除车辆运行安全隐患。
ડ 三、责任承▥担能ગ力
(一)应当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并按要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Ξ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商Í业保险。
(二)当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事故时,能够 向相关部门提供足以证明违法事Ω实或ν者事故成因的证明材 a1;料。
(三)具备≠配合相ζ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Ý、交通事故处置 及事故调解的能力。
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ષ保障能力▦
应当参照¶汽车ⓡ生产企业要求ગ执行。
(一)bc;∅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1.દ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 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责任。
2.♥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ψ具 备网络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处置、跟踪Ü等风险管控 能力,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能力。
3.应当建立智能Μ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具 有૯监测、记录、分析网络运行状态ફ、网络安全事件等技术措
施,具备←按a0;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 6 个月的♫能力。
4.应当建će;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 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具备及时处置Å安全⊄漏洞、网络攻 击等安全风险的能力。
τ 5.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漏洞ੇ管理机¥制,具备及 时处置安全漏洞、指导和支持车辆用户和车内安全员采取相 应措施的能力。
6.应当建立ç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保障机制,明确产 ⇒品和服务的网络安全评价标准、验证规范等,确定与产品提 供方的安全协议Æ,具备协同管控网络安全风险的能力。
7.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持续改 进制度,在关键流程¶变更、网络安全事ℑ件发生⊃后及时更新完 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机制等。
¿(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η
1>.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 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ó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2.ψ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 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
3.应’当采取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 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ffe0 ;报Āe;告等要求。
4.试点车辆Π上路通行期间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储、©处理。
Ï
® 附ö件 4
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要ćf;求
ਲ਼(试ઘ行)Γ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城市、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 生产企ਬ业,指导其有序开展智ળ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制 定本要求。ਰ
一、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 为试点车辆上路通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 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二、申请上路通行试点的,应当向❄试点城市c8;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交验试点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试点૯使用主体的资质证ϖ明;
(二ö)机动ća;Ä车来历证明;
(三)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Λ以及每车不 ણ低于五百Ä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
(←♬五)整车生产合格证明;
…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试❄点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抵押Ε登记等业务。
三Ċb;、试点车辆不得擅自进行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涉及自动驾驶功能软件升级的,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批准并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备案信息共ા享至公安部。经批准后,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告知试点使用主体。试Ð点使用主体自愿选择是否升 级,选择升级的,应当在试点车辆停驶的安全状态下进行, 并向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 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试点路੦段、区域, 并向社会公b3;布。
试点路段、区域应a1;当设置相应交通标识或者提示信息, 保障试点车ä辆自动驾驶功能的实现。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及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运用技术手段, 确保试点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只能在限定路段、区域范ા围内激活。
五、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ગ使用主体及试点车辆应当 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行为应当符合道路交 通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六、试点车辆的车身应当以ê醒目图案、文字或者ⓢ☺颜色标 示,以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注意。
七、试点使î用主体应当在保障ćc;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
为试点车辆上路ƿ通行配备相应驾驶资格的车内>安全员,并负责培训,确∫保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Ν历;૧
(Ö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 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
(三)最近 1 年内无超<速 50%以Í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¹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 国家Ç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ð交♣通 事故记录;ਮ
(六)经试点使用主体培训后,熟练掌握自动驾驶相关 法律法规、自动驾驶系统专业知识ષ,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 ‚置能力。
τćb;经培训合格的安全员信息应当向试点城市公安机关Ċa;交 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八、试点车辆上路通行前,车内安全员除了按照ਰ法律法 规对车辆³进行安全检查外,还应当对自动“驾驶功能相关的车载设备、车辆网络接收和传输设备进行检查调试,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九、ÿ试点车辆上路通行过程中,车内安全员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在自α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或者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及时接管车辆并采取相应措 施。
十ƿ、试点车辆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不得从事校 车业务、搭载危险物品。
十一、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 测á平台(以下简称“运行平台”),并安排安全监控人员对试点车辆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发现下列情形时,安 全监控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发出预警,提示车内安全 员接管车辆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发现车辆存ð在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数据ï安 全隐患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
(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失效Δ或ળ者车辆超出运行范围的。车内安全员拒不执行、执行不到位或者无法接管的,应当及时分别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网络安全保卫部 门。
十二、试点车辆上路通行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十三、现场发现试点Αa1;车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拦停检查车辆,询问车内安全员,及时固 定证据,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并向车内安全员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试点车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规定审核录 入并通知试点使用主体。
试点使用主体和车内安全员应当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自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ચ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ઽ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由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还 应当通知Æ相关主体ਪ接受调查处理。
十四、上路通行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ઙ行道路交通安全ર法律规范 对车内安全员进行处理;能够确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按规定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理。
十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信息抄送Ād;至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简 称“地方平台”),由地方平હ台对试点车辆及车内安全员基 本信息、自动驾驶૨系统运行信息进行记录。
十六、试点车辆上♫路通行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 车内安全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π,保护现ϑ场,并迅速报警。车内安全员现场未报警的,试点使用主体运行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远程协助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法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 处理。♠
十七、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શ体应当积η极配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试点૨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自查报告和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应当 包括试点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દ信息、行车环境信息、安全员操作及∪ 状态信息、车内乘客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 业、试点使用主体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未按规定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由&#ffe1;未提供 方承担−事故责任。
Ąf;
试点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 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情况、鉴定情况,结合自查报告和相关信息,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 十八、试点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ટ者严重财产损失હ,以及 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深度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刑事责任。
十九、试点车辆在自动驾驶τ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试点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થ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 任。
由试点车辆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 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 供方、车内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 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刑事责任。ç
二十、试点使用主体运行平台应当如实记录试点车辆道 ⊄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每月将试点车辆发生的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信&#ffe0 ;息基本情况、原因分析、风险对策等上报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试点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Ý或者严重财∫产损失,以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发送至地方平台。省、市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Ý 二⌊十一、试点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试点城市主管部门。
−
ઍ(一)自登记之日起,因自ਖ਼动驾驶系统原因发生 3 次依
’
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应当一次记 3 分
ˆ 以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 ੧2 起承担同等以上事故责 任的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后造成较大ð社 会影响的;é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试ⓝ点车辆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需要通报的。
试点城市主管部门接通报后,应当组织调查,存在ε安全 隐患的,通知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暂停使用同 一型号、同一版本的自动驾驶系统。
ℑ
对暂停â使用的自动驾驶系统,试点使用主体应当确保与试点车辆搭载同一型号、同一版本的自动驾驶系统始终处于未激活状态。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提交整改报ੋ告。经评估确认隐患已消除的, 方可重新使用。
二十二、试点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试点城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Þe;门应当中止试点使ⓟ用主体试点资格:
(一)未按规定ઍ配备车内安࠽全员、安全a0;监控人员的;
(二)未按ડ规定将试点车辆运行ੇ数据接入地方平台的;
Þ (三)未按规定提੩供相关事故ઠ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四)ƒ试点使用主体擅自对Ąe;已登记的试点车辆及其ï自动驾驶系统进行改装的;
(五)试点Ι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从事校车业 务◈或者搭载危险货物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试→点使用主体å试点资格的情形。试 点使用主体车辆运行暂સ停后,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要求
进行整改,向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 化Φ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试点资格申请。经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d3;门评估 确认Ζ后,恢复其试点资格。
—附件 ⓤ5ä
智能π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
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 (试点城市主管部门)&nઞbsp; &પnbsp;&nb&#ffe0 ;sp;
联合体成员单位 ચ &nbઠsp;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 ƒ
⊆(试点使用主体)&n🙀bsp;  Ąf;;
推荐单位(盖章)  ⓤ;   &nb≅sp;
Ąe; 年 &nਬbsp; 月&nbs⌋p; 日
¦
填 报 说≠ 明»
一、每个联合体中包括试点城市主管部门、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为试点城市主 管部门,联合体成员单位包括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推荐单位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µ料应客观、真实,½不得弄સ虚作假,不涉及国 家秘密,联合体须对本申报方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除ý另有说明Ρ外,基本信息表中栏目不得空缺。申报 方案需提供证明材料处,请在附Ψ件中进行补充。
四、申报材料要求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 报材料需牵头ì单位♤加盖骑缝章ⓞ。
ç 五、电子«版材料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如不一ϑ致,以纸质材料为准)。
六、本申报方案除表格外,其他各项填报要求:A4 幅૮面编辑,正文应采用仿宋ਠ_GB2312 三号字,1.5 Í倍行间距, 两端对齐,一级标题三号黑体,二级标题为三号楷体_GB2312 加粗。
一、σ基本信息ð表♧
−࠽
(一)试点城市基本信息½
👽
申›报પ城市
ખ
牵੧头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ਊ码
≤
单位∩性ℜ质
&#ffe0 ;
ća;单§位地址
负责人>੬∏
ਫ
ø职Þe;务
¨联系电"话â
邮″੧ભ箱
♧બ
੬联系人
õ
µ职务↓
c8;
联系电话
‰邮≡箱∞
Ψ
◘通讯地址Ċb;
&nⓑb´sp;࠷
城市申a1;报条▦件符Ü合性说明
&ΔnbΒsp;
Μ(简述,50ξ0¥ 字以内)
♨
&¨nbsp;👽
੦试点预期Û效果à
&nⓓbþsp;ù
(简述,500 字৻以内ƒ)
×&nⓞbspΜ;
&nbૢspƿ♦;
ઠ
申ૠ报‡方案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Ñ实、完整,符合国家有关bd;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如有不实,愿承担ઽ相应的责任。
≅
&nb૩sp;ø
ë
d3;牵头单▤位(盖章):
年&nbsÒp; 月&nbÌsp; ਊ日
&n♦bsp∠;ñ
&nbsΛpbd;;ઙ
推荐è单'位及意见
&ਲ਼બnbsp;ω
(ⓢ推荐单位填写意…见)ઐ
ι
&nbsⓙp;ⓔ
&nલÖb♪sp;
ⓟ推荐单ⓘ◈位(盖章):
&nbsεp;â
&nbs∀p∨;à
Υ&nd0;bsp;
ો
⊂“年
&×n±bsp;
&n∃bs§Ùp;
&nbΚspΝ;
ó
‚月
ª
&θnbાsp;
&n⊕bs▤p;
 ઘ;”
👽
日↑
(二)试点汽ࣻ车ਮ生产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ઙ
汽车生૯બ产企业名称⇔
(઼全称»)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τ
♬
单位σ性质⊇
∂汽车ì生产♫企业地址
↑负责∗人™
ⓑ
职ς务ⓓ
ૄ联φÔ系电话
ૢ
邮û箱ત
ઽ联í系人Ρ
⇔♠
职务હ
☺
ã联系电ਪ话
૩
邮箱»
∗☏
通讯地址î
੫œ是è否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是 ઐ□否
Ι õ;ⓕ
&⇒nbÜs▧p;
‰企业申报条件符合性Ò说Þ明
&nbsઽp;
&nb∀੫sp;
&nઙથbĀe;sp;
(简述,5ਜ਼0દ0 字઼以内)
产î品商੧标࠷
d0;
产ì品è型号
产品名ય称⊥
Í
产ૉ品类别ö
□乘用车 □客车 □货ì车 □其☼他()
自ø动⊕驾驶级ਠ别
□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 □4 级(高શ度自动驾驶)
¾ ੋ;
&nbsੜpĊb;;ⓛ
设⇔计运行ੑ条件⌈
&nⓔƿખbsp;
👿 ’œ
(简述,500 字κ以内)
bc;
&³φnbsp;
⁄
 ♣;ણ
ੌ
&τnbsp;õ
∼
自动驾¹驶系统方案Õ
&ⓩnbsੑp;▥
ⓩ
&σnbĊc;sp;
∗(简述,500 字以ê±内)
产η品量产૧(SOP )计划时间
Μ年 η;&n•bsp; 月
拟Ã投放的试点车▥ψ辆规模
2023 年: &ⓥnbsp;&§nbsp; 辆;2024 年: ƒ 辆;2025 年: 辆
&૮nbsΚp;
&nbs•pº&#ffe1;;
产品é申报条♨件符合性说c8;明
&nbsÔΑp;Φ
»
&nbs“p↔;
(简∴述,5੦00ਰ 字以内)
👽&ⓥnbs੨p;
⇑
&Ċb;ùnbsp;
ਭ申报方👿案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申报的ã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Ņ产业政策要求,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nbsપp;ý
સ汽车生产企业(盖章ñ):
年 ৄ月&ⓘn‡bsp; 日
◑
(三)试点使用主体基本◘信&#ffe0 ;息
—使用主体名Η称
(ąc;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ਲ਼
单位性👿૧质
使用主体⊃β地Μ址
∞∑
负责੭人
👽
职务∩
ૌ⊕联系电∴话
©邮ખ箱
联☜¥系Ξ人
§
"职ù务
ö联系◘电Ņ话
邮¯ω箱
通讯℘地址∅π
ö&nਬbĊb;sp;
&Ìnb∨sc8;p;
ς使用主´体申报条—件符合性说明
ৄ&ભnbsp;▦
¦&nbⓝsp;
੩
&nbsΦpΖ;
(ε简述,£500 字◙以内)
Ô
拟使用的૪试૧点车辆信息
车辆Τⓝ♡类别:
ૡ
自动驾驶级∏别:ੌ
í&nbs⌈p૪;
拟♤试点运行范Κ围及规模☺
૯
期限: Ð区域: ત数量:
ࢵ
&nb′ sp;
࠷
 ⇔;ૌ
申报方案真实性承∗诺કભ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μ产Α业政策要求,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使用主<体(盖章):
à
年&n″bsp; 月 &∧nbsp; 日
▣
Θ 二、❄试点城市条件符合情况
ਲ਼
申报试点ઘ的城市应参考附件 1,证明试点城市的条件ⓤ符合性,应至少包括政策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安全管理 条件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三、准入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ઘ▒≅
申报智能ઐ网联汽车准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应说明智 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的总体目标,包括拟申 请准入试点的产ਭ品情况,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等。
‰
(二)汽车生产企业能力ã
申报智能网Ð联汽车准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结合下述各项内શ容和参考附件 2,证明符合相关bc;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 1、企业资质
应为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整车生 产企业。
2Β、❄设ર计验证能力
包括ćc;具Þe;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开发机构和专业技 术人员、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工作流程、开发技术的理解和掌握、产品信息数据ϒ库、开发和验证工具、试验验证能力等。
ω
3、Η安®全保障能力
ⓑ ਭ(1▨)功能安全保障能力
∪
ਖ਼ (2)Ω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
એ(3±)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4)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5šΜ)¯软件升级管理能力
≠
അ (6)风ε险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
« ⓚÞe;(7)其他
▤4、É安˜全监测能力
包括智能Χ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的建«设 情况、平台功能、与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 平台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的对接情况、平台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产品安全状态信息保管情况、自动驾驶功能产品质量信息分析能力等。
5、ⓜ用户告知机û制
∩
(છ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申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੭试点的产品,结合下述各项内容 和参考附ੜ件 2 的条件,证明符合相关要求,至少◯包括:
ⓞà
1、符合现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
2、自动驾驶系统说明,包括自动驾驶系统的组成及工 作原理、功能定义、智þ能网联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附件
(一)智能网联汽ઘ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参Ω考))等。
3、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测Í试与安全评估
‚ (1)产品技&‾术要求细化
满足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ય术要求的细化说明,包括动态 驾驶任务执行、失效识别与安全响应、最小风险策略、人机 交互、产品运行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Ó安全、软件升级、数 据记录等。
¦(2)产品测试与安ι全评估ⓐ方案
说明通过产品过程保障、产品测试,验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σ并说明方案的充分性、完整性、≥有效性વ。
ⓓ(Í3)产品过程保障评估
针对产品技术要求,说明γ产品过程保障的评估内容与评 估结果,并证明要求符合性,包括整车尤其是自动驾驶系统 功能安全、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整车网络安全和数 据安全等ⓩ。
(4)ਫ产÷κ品测试验证
针对±产品技术要求,说明具体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与 测试报告,并证明测试验证要求符合性,包括模拟仿真、ã封 闭场地、实际a1;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 记录等。
四、上路通行试点实੬施方⇑案
说明联合体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进 度计划与关键节点、工作职责与分☻工、保障措施È等。
ਊ(一δ)总体目标
♠说明c8;上路通行阶段的总ਗ਼体及阶段性目标。
⌋ ⊥ (二)主要内容
ਜ ▣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未来 3 年推广计划,通行范围、时间、规模等方案,使用主体方案,安全监测方案,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
ⓢ (♩三)试点使用主体
明确使用主体条件,参考附件 3 的Υ条件,说明≤下述各项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至少包括:
™ 1、使用主体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资质ਠ,在申报试点♡的 城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证明等。
2、具备运行安全保障机制、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包括试点区域内运行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情况;说明车内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ਮ人员等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具体职责、人车配比、相关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等情况。Û
ε 3、运行监测能力,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 台情况、平台运Σ行及存储等功能情况;是否与省级或市级智 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公安部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系统对接等情况。
4、责任承担能力,包括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可能 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并能够按要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ਖ਼险以及其þ他交通
ੌ 事故责任商业ˆ保险的证明等。
5、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包括网络安全与数 据保障机制、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试点工作预Δ期效º果
结合联合体实际情况提出试点实施的预期效果,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汽车生产企业能力建设、Δ产品质量安全Æ水平提升、使用主体能力建设,以及相关经验推广等◐综合效益。
▒ 六、风险分析及a0;应对措♦施
联合体试👿点实施ß全过程在政策法规、技术和产品、运ષ行 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析,以及相关风险防范预案及应对措 施。
七、联੧合∧体协议和承诺书
(ⓐ一)申报试点Ε的城市应当与联合体内汽车生产企业、 使用主体分别依法签署协议,明确权责划分,并提供协议文本。
(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使Āe;用主体∃依法签订生产企业
-使∗用主体权责划分承诺书,并提供承诺书ૉ♣文本。
ö(三)其他τ(如有)。
ਨ 八੩、附è件
(一)智能网联汽车产ćf;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参考)
ૡ序–号ਠ
参🙀数名称ੈΦ
ⓡ
∪1Ý
激光雷达规格型ⓩ号、生©é产企业
⌊ડ
序号⊥
É参数名±称
2¡◑
毫&#ffe1;米波雷∗达规格型号、生产企业
&3
超声ਜ波੍雷达规格型号、👽生产企业
£
4ⓛ∀
摄像头规格σ型૪号、生产企业
è
Õé5
驾驶员状±态监测系统版本型号、生⋅产企Ý业
È
ⓗ6💼
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备注:接Τ收卫星信号及辅助定位信号Ñ的类型)
⊇7±
惯ⓚ性导航░系统规格型τ号、生产企业
áõ8ä
∑
高精度ઐ地图设备规格型号、生产企业ⓕ
◊
ο9ૡ
车载终端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射频端配置方案说明(射频端配置方案说明备注:天线端口数量和类型、天 线增ੑ益ª,天线安装位置)
ધƎⓠ
10
♪
∗自动驾驶系统基本架构(如域控制器、架构等的构成及分布μ)
1પ1ÌÝ
ਫ਼
自动驾驶系统计算平台系统软件(如操作系统、中间件、应用软件、”感γ知融合算法、规划决策算法等)的版本、软件开发商
1Η੧2ª
自动驾驶系ࢮ统计算平台硬件(如Õ芯片、模组、I/O 接口等)规格、型号生产企业ઠ
ઞ13ਨ
„横向线控ય执行机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
ઠ
ϑⓓ14
纵向线控执行机构Ξ规格型号、生→û产企业
Ād;
∝15◙
车端在线升级管理系统与¡电子控制ú器的集成Ù与分布情况
⊕
1δÉ6
具有事件数据记录及自动驾驶数据记录Þe;等功ਫ能的车载记录അ仪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
ò
úΨ17
ⓡ网Àઐ关芯片规格型号、生产企业
a1;1ત8
网关操作系统软&#ffe1;件版本、规格¾型号、ળ生产企业
ú
ઘ1∂9
网关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Ψ业
∞
2૨ 0
⌉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Ê21øⓥ
自动驾驶∂系统ó通行范围(系统可激活的通行范围)
d0;&nb−£sp;
&nઝbsp;ા
&nΛb👿s¾p;
¢&nĄe;bspË;
&n૯b&#ffe1;sp;Ċa;
&♩Ċb;nbsp♨;
&nbੜÖspÞ;
2ôÊ2👽
&n∗bഅsp;Ąe;
憨
Û ♡;
½&nbs◘p;
ã
&nΝb"sp;
૪ •;▒
&nb“sਠp;
自动驾驶功能设Á计ψ运行条件
道路:道路类型、道路表面、道路几何、શ车道特征、道路边缘道路交ઢ叉等
道路设施:交通控制设施、道♦路基▧础设施、特殊设施、道路临时设施等
目标å物:目标物类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ćc;、动物、障碍物等
天气环境:天气(风、雨ઍ、雪、特殊天气等)、颗粒物(雾、霾、扬尘、烟雾等)、光照(自然光源、人工光源等)、气温等
数字信息:无线通信Υ(V2V、V2I、V2P、V2N)ਗ਼、位置信息(北斗等)等
∩
驾乘人员状态:驾驶员状态(如ⓠ接管能力状态、安全带状态、位姿状态等)、乘客状态(如干扰状态、安全带状态等)
车辆状态:车辆运动状态(如运行/激活速度、运行加速度/Û激活加速度等Ñ)、自动驾驶系统状态(如自检过程中所需检测的各
ઙ&nbÿsp;∨
⌊૦ 、ο
bc;Ċc;b2;、
种传感器、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底盘系统状态等)、车辆其他系统状态(如自检过√程中所需检测的车੩身系统、电源管理系统的状œ态等。)
2💼ૉ3👽
ੜ其ૄ他ćc;
注:1.企业根据产品⊆情况,包d0;括但不∂限于填报其中适用的参数。
2ત.根据∴试点情况,技术参数将适时调整。
(二)与本ÿ申报相关的证明材料ζ。
54二、试点城市条件符合情况申报试点的城市应参考附件1,证明试点城市的条件符合性,应至少包括政策保障条件、基础设施b2;条件、安全管理条件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准入试点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申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应说明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的总体目标,包括拟申请准入试点的产品情况,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等。(二)汽车生产企业能力申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结合下述各项内容和参考附件2,证明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1、企业资质应为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Ø整车生产企业。2、设计验证能力包括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开发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工作流程、开发技术的理解和掌握、产品信息数据库、开发和验证工具、试验验证能力等。3、安全保障能力(1)功能安全保障能力
55(2)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3)网络安全保障能力(4)数据安全保障能力(5)软件升级管理能力(6)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7)其他4、安全监测能力包括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的建设情况、平台功能、与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平台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的对接情况、平台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产品安全状态信息保管情况、自动驾驶功能产品质量信息分析能力等。5、用户告知机制(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申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的产品,结合下述各项内容和参考附件2的条件,证明符合相关要求,至少包括:1、符合现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2、自动驾驶系统说明,包括自动驾驶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功能定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附件(一)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参考))等。
563、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1)产品技术要求细化满足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的细化说明,包括动态驾驶任务执行、失效识别与安全响应、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产品运行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2)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说明通过产品过程保障、产品测试,验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并说明方案的充分性、完整性、有效性。(3ì)产品过程保障评估针对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产品过程保障的评估内容与评估结果,并证明要求符合性,包括整车尤其是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安全、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4)产品测试验证针对产品技术要求,说明具体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与测试报告,并证明测试验证要求符合性,包括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记录等。四、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方案说明联合体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工作职责与分工、保障措施等。
57(一)总体目标说明上路通行阶段的总体及阶段性目标。(二)主要内容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未来3年推广计划,通行范围、时间、规模等方案,使用主体方案,安全监测方案,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三)试点使用主体明确使用主体条件,参考附件3的条件,说明下述各项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至少包括:1、使用主体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资质,在申报试点的城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证Ψ明等。2、具备运行安全保障机制、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包括试点区域内运行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情况;说明车内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等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具体职责、人车配比、相关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等情况。3、运行监测能力,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情况、平台运行及存储等功能情况;是否与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公安部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系统对接等情况。4、责任承担能力,包括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并能够按要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其他交通
58事故责任商业保险的证明等。5、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包括网络安全与数据保障机制、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五、Á试点工作预期效果结合联合体实际情况提出试点实施的预期效果,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汽车生产企业能力建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使用主体能力建设,以及相关经验推广等综合效益。六、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联合体试点实施全过程在政策法规、技术和产品、运行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析,以及相关风险防范预案及应对措施。七、联合体协议和承诺书(一)申报试点¢的城市应当与联合体内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分别依法签署协议,明确权责划分,并提供协议文本。(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主体依法签订生产企业-使用主体权责划分承诺书,并提供承诺书文本。(三)其他(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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