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起我国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发布日期:2022-11-09 17: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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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¾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Ý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的换文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2021年11月29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宣布,进一步扩大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2021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ν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实施时间根据换文进展另行公布。

  我国给予阿富汗等10国9ο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有利于践行互Ζ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支持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快发展。后续我国将继续根据换文进展,Ã逐步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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