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T唯优2017至2019年度财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三大问题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11-20 11: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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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证&#263d;监ς局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聂焕、顾晓蓉、阚੊忠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¼22〕↓202号

  天衡会计૮师ૄ事务所(Ο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聂焕、顾晓蓉、阚忠生:

  经查,你们在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ਭ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天衡审字〔2018〕01202号、天衡审字〔2019〕0161&#25d0;3号、天衡审字〔2020〕00986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5d0; 一、内部控制及风૪险评估૨方面

  一是内部控制相∼关结论依据不充分。二是未对预付款项和存货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不完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ℑ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0〕21号、财会〔2019〕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八Û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ª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18年度未对部&#266c;分当期销户的银行账户发函且未说明理由。二是2017年度未充分关注个ÿ别回函的可靠¦性。三是底稿无法体现对询证函保持了控制。

  2.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17年度和∴2€018Å年度未获取有关部分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二是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审计计划中拟执行“复核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程序,但实际未执行。

  3.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针对公司某供应商成立时间较短、交ਯ易金额较大的情形,你们未对其真实性保持合理的职业怀&#25d0;疑并采取应对。二是针对部分合同存在重要条款矛盾、模糊等异常情形,你们未予充分关注。三是部分供应商合同内容雷同,你们未对重复采购的合理性予以充分关注。四是部分项目尚未开始拍摄即已ý发生大额支出,你们未对支出的合理性予以充分关注。五是部分项目进度与协议约定相差较大,你们未予充分关注、得出相关存货不计提减值结论的依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ચ〔2010〕21号、财会〔2019〕5号)第ο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0〕21号)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财会〔2010〕2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δ、☜工作底稿及其他ફ方面

  1.工作底稿归档不及γ时。一是复核意见底稿未一并归档。二‎是未及时归档&#ffe1;商誉相关底稿。

  2.部分底稿内容表述ⓐ不准确。审<计计划中部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公司财报附注中未准确披露ï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收款,未正确披露存货发出计价相关会计政策。你们થ未发现前述披露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财Æ会〔2019〕5号)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 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ઞ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Ø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Α 中国证监会&#263d;北ì京监管局

  2022年☼1ਬ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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