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令险企蒙受损失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保险代理人

发布日期:2022-11-29 10:22:09

  记者 |⇓ 冯赛琪 张▤Ÿ晓云

  为了促成保单、获取高额佣金,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û的现象屡见不鲜,是寿险行业的痼疾。此种情形下,保险代理人是否应ૉ承²担因其销售误导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对外赔偿的损失?

  近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该案例对&#ffe1;保险³代理人在销售行为中♧主观过错的认定以及损失赔偿范围的厘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વ20177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人寿)与高某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高某在上海行政区域内代理销£售该公司的保险产品。

  ⊇双方在《保险代理合同书》和《♪品质管理办法》中均就具体代理事项、禁止事项及违约责任做出约定,禁止事项包括૤误导客户、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私下转让保单等。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期间,高某为提升&#25d3;寿险销售业绩,从小额贷款公司处获取大量有贷款需求的☎客源,并告知客户投保其所代理的寿险产⊕品即可为后续银行贷款业务提供增信。

  于是,大多数客户购买高某推荐的相关寿险产品后,因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贷款而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

  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高某代理或挂单在其他保险代理人名下的44份保单遭投保人投诉,投诉原因主要为误导销售,即夸大宣传保单具有贷款功能,导致投保人基于错误认识投保。

  据悉,投诉涉及的 44份保单共计已缴纳保险费为51.49万&#263c;元,现金价值共计3.02万元,两者差额48.47&#256e;万元。就上述44份保单,平安人寿向高某及挂名的名义保险代理人发放了共计24.22万元佣金。

  于是,平安人寿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公◯司ζ退保产生的经济损失48.47万元,返还佣金≈1.11万元。

  静安区法院一审认为,高某违反Ÿ了《保险代理合同书》等规定,没有客观公正地向客户介绍适合于客户投保的保险产品,尽到保险代理人的基本职Ν责,确保客户得到匹配的风险保障方案,在从事保险代理销售ⓐ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由此给平安人寿造成的损失,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平安&人寿诉请主张的经济损失48.47万元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品质管理办法》规定,损失应从保单佣金部分优先予以抵扣,现涉案44份保单所产生的佣金共计24.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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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余部分损失应由高某和平安人寿共同承担,其中高某承担50%的ઘ违约责任,赔偿平安人寿损失12.12万&#260e;元。

  对此,法院解释道,尽管高某在保单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基本职业操守、违反合同约定误导销售ચ导致产生退保损失,但在短短几个月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销售的઎问题保单比例如此ⓟ之高,平安人寿亦存在核保不严、监管不力的过失,也应承担责任。

  静安法院一审判决,高某退还平安人寿佣金σ1੧.11万元,赔偿损失12.12万元。

  此后,平安人寿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ࢮ持原判。

  寿险保险产品作为金融属性产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往往需要保险代理人在销售环节中提供专业意见,以保障投保人选择◈匹配的保险产品。实际生活中,不少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保单在销售过程中频频误导保险消费者,这不仅影响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也☼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给保险行业带来负面影响。થ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刘婷撰文表示,涉及因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导致保险公司对ੈ外赔偿而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负担的问题,该问题须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及合同约定ⓕ,以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各自的法定及约定职责要求等方面¬予以分析。主要从三方面考虑:

  一是保险代理人的½销售行»为属于一般民事代理行为,由保险ó人对外承担责任。

  本案中,高某所开展的保险销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对外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承Å担,即办理相关退保。“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最终自担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可在对外承担赔付੪责任后,向有过错的保险代理人追偿,这既可弥补保险公司自身损失,亦有利于规范销售▥误导等不良保险展业行为。”

  二是保险代理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应在过错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损失承担ࢵ违约责任。

  本案中,结合高某在庭审中的自述以及其从业经验来看,需要从某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尽职角度来综合考虑高某的过错程度,最ણ终认定其向保险公司承担Æ赔偿责任。

  三¯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Å管理未尽职的,应承担自身的部分损失。

  高某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间较短,但在仅仅短短几个月的从业时间里销售业绩如此突出,−不υ料背后却隐藏着大量的问题保单,导致绝大部分投保人投诉退保,这显然与保险公司培训教育不足、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具有一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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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尽管某人寿保险公司ℑ组织过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但是对于保险产品的相关功能未能准确传达给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流于形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了后续教育。根据此前《合同法》及此后《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在此种情况下,判决高某在其过错程度内向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更◙为公允。ψ本案最终判决高某承担50%的违约−责任。

  界面新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现,高某已被上海、浙江多家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人ι员,其未履行金额约2ર0万元。其中,有关与平安人寿的案件,静安区法院于2☼0211028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因高某未按时归还平安人寿13.23万元而受到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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