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生:关于《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几点思考|杨凯生

发布日期:2022-12-03 00:54:38

 ë 文/新浪财经意Ņ见领袖专栏作家 ∼杨凯生

  第一,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各方面对银行业增加信贷投放,帮助企业解ਫ਼困都寄以很大希望,让有的人误以为对银行资本约束的要求可以弱化了。我赞成监管部门应该下大工夫把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有关工作抓深抓细。从大方面出发,二十大报告当中习总书记明确讲到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性改革开放,表明了我国在一些规则、制度和规章上与国际接轨的态度。我觉得《巴塞尔协议III》就是一种国际化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因为《巴塞尔协议III》虽然不是一个法律,但是如果不执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活动会受到ê影响。而且《巴塞尔协议III》确实不仅仅是国际清算银行或巴塞尔委员会的内部规程,它是受到G20峰会国家元首一致认可并由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推动实施的一项协议,我国也是参加了有关会议,并表示对该协议认可的。《巴塞尔协议III》是总结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在G20上达成的共识。

  从我国的À实际需要来说◑,防止和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一方面,该协议为监管⋅部门提供了重要的监管抓手,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的工具。实时查看资本充足情况,实时关注机构运行数据,是银行管理层的责任,是自律工具,也是一种有效的行业门槛。这项行业门槛就是办银行必须有资本的最低要求。《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实际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安全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我国在执行《巴ਜ塞尔协议》的有关指导原则方面一直是领先的。我国的监管部门—ã—那时候叫银监会,是世界上较早表明了支持该协议੭的态度。我国是支持《巴塞尔协议》的,也是准备实施的,并且我国较早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管理办法。

  直到2014£年,美国才表态愿'意实施《巴塞尔协议III》,我国比它早,几家内资大银行曾较早研究和开始实行内评法,虽然还没有实施高级标准,但是信用方面的一些内部评级标准一定程度上已经完善或者取代了过去的标准法。银监会曾组织对这几家银行的内评法进行建模、调整、优化等过程的评审૯。可以说前些年我国在执行《巴塞尔协议》方面并未落后于世界其他国家。

  目前,既∅然巴塞尔委员会明确了今年年底各国要接受巴塞尔协议最终方案的各项条款,又恰逢我国二十大刚刚召开,总书记提出了要有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我觉得所谓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不仅仅指对外贸易,而是包括国际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开放∴。眼下,我国监管机构尚未对该协议进行最终表态,但《巴塞尔协议III》的落地工作已经比较ૉ紧迫了。

  从宏观角度出发,谈谈对《巴塞尔协议III⇑》的认识。常说《巴塞尔协议》是防范风险的工具,它不仅仅是计量资本占用的工具,还有其它要求,无论是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还是信℘息披露,各方面要求都挺多。在实施资本管理方面,既要强调有中国特色,同时也要注意遵循尊重国际规则。就像中国式现代化一样,所谓现代化是指有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相同内容,同时也具有中国的特色¶。

  中国特色体现在多方面,其中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巴塞尔协议》的落实看作是一种理念的推行,《巴塞尔协议》不仅仅是工具,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比如要强化银行必须š接受监管的理念,要强化银行必须有一定的资本的概念。另外,银行不可能且不应该无限扩张。除了各种制约以外,资本制约就是一个最直接、可量化的制约。这些年,我国的一些小型银行,包括中型银行出现问题,原因很多,比如全面风险管理不落实和公司治理不健全等等,没有严格实施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当时鼓励民营资本办更多的中小银行和金融机构,小银行发展得很多很快,但是这两年接连暴雷的不少。常说要防止大银行大而不倒,而我国小银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也是挺大的,几百亿甚至上千亿,跨省涉及几万、几十万的社会公众,看来实施严格的资本管理,加强监管应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任务。落实《巴塞尔协议੟》的时候要思考中国的特色,这与我国信用制度的完善、法治的完善、契约关系的健全都有关系。

  要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II》是制约银行资产规模无节制增长的重要工具,不能误以为企业运行遇到困难和经济下滑后,银行是有办法来无限提供资金支持的。常常认为银行贷款多了,无非后果最多就是通货膨胀,这通过时间换空间慢慢就解决了。实际不是,除了会引起通货膨胀以外,还会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多点散发的风ૌ险还不算严重,如果是系统性的风险就很严重了。如果遇到企业经营困难,经济进入下滑周期,我们就自觉不自◯觉地忽视对资本的监管,这将酿મ成大的风险。

  第三,实施《巴塞尔协议III》要有一点长期主义。⇒不要因为短期阶段性目标或一时的形势波动就强调或淡化《巴塞尔协议》。这不是依法监管,也不利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监管机构的专业形象,不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走向世界的竞争能力。其实《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的解决方案里也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要逆周期操作、逆周期调节。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管理协议的做法来达到相关政策要求。监管部门可以采用更好的办法来践行该协િ议的相关要求,例如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多发放贷款,可以说明对小微企业贷款和对大企业贷款的资本占用比例有区别,这比简单的给金融机构下行政指标更符合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另一个例子是,控制银行的风险,我国曾鼓励银行多搞银团贷款,但效果一般,其实可以在信用资产风险计量的权重方面做一些规定,对银团贷款权重和单一银行贷款权重做比例规定,监管部门有这个权力来执行相关标准。我国监管部门还可以有其他中国特色的要求和指标,既顾及了目前金融运行的实际需要,又坚持了《巴塞尔协议III》的基本精神。

  现在我国金融业遇到的一大问题,是由于信贷资产膨胀过快,资本补充难以跟上,这是缺乏长期主义的表现。后果是银行只得采取发债等措施,这降低了资本质量。这些债的风险抵补能力是不充分的。而且由于我国这些债绝大部分是银行相互持有,现在《巴塞尔协议III》的最终方案把相互持有债的风险已经全部抬高,恐怕下一步我国银行业将迎来不ફ小的挑战。要通过《巴૯塞尔协议III》对银行实施比较严੊格的资本管理,来倒逼、激励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发育。

  还有一个出路,就是增强风险资产的流动性。这又ਭ谈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过去不赞成银行资产证券化,认为其风险大,所以对证券化资产风险权重设置较高,自留资产的风险ત权重比较高。现在《∀巴塞尔协议III》明确鼓励对简单、可比、透明度较高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可以适当调低,这对节约资本,增加信贷投放是有意义的。

  要认识到应对目前的经济金融形势,为了短期ⓐ目标而牺牲行业可持发展是不可取的,必须处理好权宜之计和长期改革间的关系。必须树立建设中国现代金融制ડ度、现代金融体系、现代金融运行机制的理念。当然,《巴塞尔协议III》协议里面确实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基于前期我国与巴塞ψ尔委员会的良好合作,我国监管部门和巴塞尔委员会在后续沟通时可以继续提一些优化建议。

  在中国,࠷大ઙ型银行破产的可能性确实是比较小的,而真正要盯住的是中小银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相关条例时,大银行应该起带头示范作用,配合监管机构共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工∪作。

  &#263b;(本文作者介绍⊗:工商银行原行&#25a0;长、银监会特邀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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