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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证监局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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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当事人:安徽宇鹏投资管થ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宇鹏),住所:安徽省合ⓦ肥市χ蜀山区。
胡灵飞,女,1987年9月∃出生,²时任安徽宇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ρ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徽宇鹏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徽宇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胡灵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થ,安徽宇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ð 一、未履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截至调查日ઠ,安徽宇鹏发行的青岛宇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宇洲)私募基金产品未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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κ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安徽宇鹏在青岛宇洲私à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青岛宇洲的部分投资者投૮资金额不足¾100万元,不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合格投资者标准。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δ流水、相关合◯同、中基协备案ð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徽宇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胡¡灵飞作为安徽宇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上述违法行为直Ü接负责的主管人੭员。
当事人安徽宇鹏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安徽证监局无行政处罚权限。第二,青岛宇洲不是私募基金性质,不受¯《私募办法》约束。综上,安徽宇鹏请求免于Ï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ફ会令第199号)第五条,《私募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有权就安徽宇鹏相关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第二,青岛宇洲是在中国境内以投资影视项目为目的成立的合伙企业,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ƿ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兼普通合伙人安徽宇鹏管理,符合《私募办法》第二条有关私募基金的规定,应当按照《私募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Δ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ૠ
一、ï对安徽‹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胡灵ú飞δ给予警告,并处以3એ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nbs⊗p; ô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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