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 天相上海被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发布日期:2022-12-16 03: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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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ਮ海证监局Ä

੪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261c;罚决定书 沪〔2022〕25号

  当事人: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相上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λ1GM0345M,住ñ所:上海市宝山区园和路235号3幢A1708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Α《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天相上海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ઝ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相上海存ৄ在如下违法事实੩: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多名天相上海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向投资者发送“跟投布局最后一个半小时,您错过这一次,有可能就是错过30%50%甚至更高”“无论行情如何演绎,我们都将›为您的投资保驾护航!行情好多做多赚,行情差少做少赚…”“…我ⓨ们跟投的股票收益没有低于百分之30的”等内容的微信。相关营销行为使用天相上海为员工配ઝ备的工作手机、企业微信,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天相上海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

  上述事实,有天相上海提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整改工作报告、有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ਗ਼定。

  天相上海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જ虚假陈Ú述或者信સ息误导”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 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બ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શ

  2022ρ年12月θ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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