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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药控股(*ST吉药(维权))26日公告ⓕ,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提到,经查明,Ã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吉药控股及其子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事项,发生重大诉讼6起,连续Ö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为80401.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5.83%,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
2020年5月14日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ચ有限公司诉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4511.54万元。2020年8月14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0年11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01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10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金宝药业、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吉药控股、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吉药控股控股子公司)、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28384—.76万元。2020年11月4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3月15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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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吉药控股、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τ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25239.18万元。2020年11月27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3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3月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3118.97万元。2021年3月30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Ǝ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1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c8;吉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Œ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11381.71万元。2021年4月1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7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
202υ1年2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金β宝药业、吉药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7765.76万元。2021年4月15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૯书。
Í迟至2021年4月24日,吉药控股才发布《关于੩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披露上述6起重大诉讼事项。
吉林证¤监局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ƿ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β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吉药控股的上述违法行为,吉药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孙军,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知γ悉、参与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未组ਊ织吉药控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许蔚,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î 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孙军给ઞ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许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吉药控股表示ઢ,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Ö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6笔诉讼相对应本金੧、利息、罚息均已体现在定期报告中,不涉及财务报表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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