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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ટ单位未缴少缴社保 劳σ动者如何维权
υ 来源:经济参ćc;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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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诗晨∉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而强制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参加的社会安Ÿ全制度。实践中,因社会保险的未缴、少缴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劳动者遭遇社会保险纠纷应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未开®ô⇒立社保账户
劳‡动者可ï解除劳动合同ù
原告王立诉称,其于2015年4月入职恒友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入职后其多次要求恒友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恒友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无奈之下,其于2018年4月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恒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恒友公司则辩称其并非故意不为王立办理,而是ð客观上资金存在困难″。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ਰ,王†立在职期间,恒友公司未为其开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王立以此为由与恒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恒友公司应支付王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ã ਯ 【分Þe;析】
《劳动合ਭ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观念淡薄。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ë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应予以支持。Œ
Í á 缴费年限ੜ不足、缴费基数低
可要求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Ņ
原告路鹏主张,其入职远大公司,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0元。但远大公司按照月工资્100Ąf;00元标准为其缴Λ纳社会保险,造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据此其起诉要求远大公司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
远大公司则辩称ü,双方口头就路鹏的社保缴费⊆基数达成了一致,因此不同意路鹏的诉讼ß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的争议属þ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Χ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
⇓ 【će;分析】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ÿ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发现有险种不全或缴费基数低的情形,可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可通过社保稽核、劳动监察等方式强制征缴社会保险,维护其自身∧社会保险权益。
用◯È人单位未缴纳社Â会保险费
Α ∩ 农业户口劳动ਲ਼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赵军诉称,其为农业户口,于2010年10月入职新科公司。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应当向其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Å偿金。新科公司则辩称赵军为来京临时务工人员,在原籍有一份∧新型农保,为避免重复投保,赵军自愿放弃合同期d0;间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双方间²的约定而免除。鉴于赵军为外埠农业户口,在职જ期间新科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故新科公司应向赵军支付自其入职至《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即2011年6月30ઢ日期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赔偿金。
▒ ⌊【分析↓】
对于农业户口的劳动者,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无法补缴,用人单位因此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应作出赔偿。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劳动者系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能补缴,劳动者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及È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该责任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જ而免除。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和谐用工环境的建立。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法定义务,也能够ࢵ帮助分担经营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在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应积极地根据不同情形,通过正确途径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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