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三部门: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发布日期:2022-05-27 20:00:00

  原标题:坚定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支持构建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Ä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²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³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એ系统性、整ਖ਼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Ñ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25b2;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Ι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261c;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ધ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260f;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അ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Ι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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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nbρsp;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છ〔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Μ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Œ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25c8;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σ投资中国债券Á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Υ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260f;治理结构和Χ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æ)资金来源ε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Ì和承担能力,知ੜ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Ǝ风险;

  (五)中ý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ર规定的其&#256d;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ì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Û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260f;债券市场的境外ƿ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Æ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ς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ϒ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δ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À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Æ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૪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ਮ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25a0;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ગ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੩、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ષ告制度有关要求È,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Λ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ƿ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ς中国证监会、国å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ઙ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õ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ਫ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ρ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ઢ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256d; 十九、本公告自2દ022年Ï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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