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5-30 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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ℑ  来源:浙江证ਜ਼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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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256f;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¼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ξ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未对投资者完整履行投资者适当性é管理♠程序。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é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2016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Μ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2016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Ν ৄ 浙江证监Š局

  ⌋2œ02ã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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