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信息披露不准确 锦州港收辽宁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6-06 17: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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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જ来源:辽ਯ宁证&#263b;监局

  关于对锦州港⊕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号

  锦州港☏股份有限એ公ਯ司: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4),对2020年度、2ï021年度一季报、2021年度半年报及2021年度三季报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调减:2020年年报2,437Ï,479,939.72元、2021年一季报847,697,846.17元、2021年半年报2,450,836,588.29元、2021年三季报3,104,253,309.33元。你公司上述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ñ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63c;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ੜ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ઍ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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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e; 辽宁证 监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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