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增加约谈制度

发布日期:2022-06-27 11: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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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ਠ标题:市场监Â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禁止垄断协议规õ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É《反垄断Ý法》,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25a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ómoj.gov.cn、www.Ì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ς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ਮ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ldyષ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垄断协议规章征ˆ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垄断协议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é月27η日 。  

  Μ市场监ⓠ管总局

¡  2022年ਰ6月Ü27日

  Χ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  (▨征求⇑意见稿)

  第ℑ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ς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ਜ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ý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વ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κ监管部门。

  第三条ä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Àⓜ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Ä (三)市场监管ਰ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ß

ਖ਼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¹,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 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ψ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  第四条 反垄断执&#25a1;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ý经营者。

  第五条&nb¼sp;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Δ议或者决È定可以ਖ਼是书面、口头、算法等形式。 

  其他ઝ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α调一致的行为。

 È 第六条 &πnbsp;认定其他协同行为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25bc;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ઞ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ਜ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ટ息交流;

  (三ਨ)经营者κ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263a;;

  ░(四)相ñ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λnbsp;经营者不得利用数Ņ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 第八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λ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ઝ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ભ、算法、平台规则等;

  (三)∂限制ª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ζ价权;

  (四)通过其他Æ方式☎固定或者变Í更价格。

  本规定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ν经营者,包括实际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实ਪ际的竞争者是指活跃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经营∩者。潜在的竞争者是指具备在一定时期内进入相关市场竞争的计划和可行性的经营者。

  第九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é量;

  (二)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ê商品的销售数量;

  (三)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Ü  第十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Ë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263d;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Γ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છ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ρ、时间或者૞供应商;

  (三)Κ通过其他方式੢Æ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੩ 前款规定中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ઘ的数η据、技术和服务等。

  第十一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ç、新产ϖ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266c;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  Ý(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ñ(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Ι(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σ新设备、新产品;&#25a0;

  (五)通过其他方式Ζ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5bc;

  第十二条 禁止具Ǝ有竞争关િ系的经营β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联合拒绝Π向特ઝ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é(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ý商品;

  (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25d0;经营ì者进行交易;

  (四)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ΙΑ制੍交易。

  第十三条  禁∧止经营者与ϑ交થ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ઽ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μ其他费用限定向第૮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ઽ)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对前款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ક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第十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八â条∃至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 前款‚规定的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认定,认⊥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જ  (一)经营者达成、实∂施协议的事实;◐

  (二ⓙΗ)市场竞争状况;☜

¹  (三)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四)协议对商品价格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影响;੝ê

  (∗五)协议ਫ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

  (六)协议对消ψ费者¦、其Œ他经营者的影响;

  (七)与Ψ认定垄断协઻议有关的ઞ其他因素。

  第十五&#ffe1;条&nbΙsp;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符合ਬ下列条件,不予禁止: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Õ市场份额Í低于15%,国务院反α垄断执法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相反证&#260f;据证明其排除、限制竞λ争。

  前款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的计算,应包括其控制🙀&#263d;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其υ他实体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之和。

 ੒ 前款控制和决定性影响,是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共同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重大决策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ਲ਼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实际状态。

  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260f;相关市场的市场份Σ额应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经营á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222e;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经营状况੕及股权å关系;

  (二)经营者与交易Νê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૩场份额及计算依据;

  ☏(三)协议在相关−市场不会排除、限制竞争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经营者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Ð未立案的,可以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已经ઘ立案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反垄断−执法机构Á调查હ核实过程中,可以征求第三方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ñ达成ਫ垄断协议ય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本条所称组Ǝ织,是▥指ξ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虽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方,但在垄断协议达成છ或者实施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Ø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

  (二)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故意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ω络或者信息交流,达成本规定第八条至第ਜ十二条垄断协议的。

  本条所称实质性帮◐助,是指经营者∏虽未从事∩前款规定的组织行为,但对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提供支持,且与排除、限制竞争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作用显著的行为。

  第十੨八条  经营者能够证Φ明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થ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β 第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25b2;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લ断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ε协议实现该情形ℑ的&#25c8;具体形式和效果;

  Ζ(二&#263d;ભ)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协议是否Ó是实现≡该情形ζ的必要条件;

  (四)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ફ的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消费者能否分享协议产生的利益,应当考虑消费者是否因协议的达👽成、实施在商品价格、质í量ઝ、种类等方面获得利益。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ਮ为:

  (一Λ)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Ξ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õ、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  (三)其他组织ઽ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ù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经营૩者主动报á告等👽途径,发现涉嫌垄断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κ的基本情况;

  (二)被举 报人的基੝本情Ψ况;

  (三)涉嫌垄断协议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四)是否↔就同੬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263b;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Σ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੧垄断协议的必要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Β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25a1;场监管总局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þ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γ调查。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垄断协议时,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ࢮ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Š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垄断协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à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ਪ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66b;。

 ઴ ª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ϒ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263e;址等基લ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Ë事实和证据;&#260f;

Λ  (三)当事人Σ陈述、申辩的¾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ਜ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ο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涉嫌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被调ä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ત行为影响。

  中止Ä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涉嫌垄断协议的事λ实◯;

  (二)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ξ果的具ˆ体⊃措施;

  (‹三)Õ履行⊆承诺的时限;

  (四)ઽ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ਜ਼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协议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协议的,不得中止调查,应当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Ó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ε。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八条&#25bc;至第十条规定的Ó涉嫌垄断协议ϑ,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中止调查。

  第二十九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

  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Τ者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ત内容。

μ  第三十ૠ条 决定中止Ë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反垄θ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263b;,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α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垄&#ffe0 ;断协议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履行承诺的情况、监督情况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φ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ખ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Φ诺ય的;

 ♤ (હ二)作出中૪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Øⓖ(三)中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三十二条ζ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协议的基本情况、适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依据和理由等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调查的协议不再ਠ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重新&#25a0;启动调查。

  第三十三条 &änbsp;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25bd;申请依法减Þ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立ó案前、启‹动调查程序前或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25b3;材料应包括ૉ以下Œ内容:

  (一)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商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是否向其他境外执法机构申请等;

  ∋(二)达成或者实അ施垄断协议的重要证据。重要证据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能够对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π 经营者∩应当全面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

Å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根据本规定ð第三十三条提出申请的,反垄断执法机构જ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反垄&#222e;断Ι执法机构决定对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中止调查决定、恢复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接受市场Á监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被调查经营者送达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È其中,ਖ਼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ય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规定的,反垄断执法Ä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ਲ਼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Å部门查处垄ⓟ断协议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标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查处垄断›Τ协议案件。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પ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ਬ。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β、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થnbsp;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25c8;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੩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ચਫ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æ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ਭ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દ四十四条 &nbsp◈;经营者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提出申请的,β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对于第Ò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¼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对垄断协议λ调查、处Ε罚程序未做规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有关ⓙ时限、立案、案件管辖的规定除外。

  反垄断执法机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ધ罚听证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ચ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266b;处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૮发现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õ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同时废ℜ止。

  关于《禁止垄断协ઝ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ÿ行修订,形成草案。现作出说明如下:

­

  一、ê修订的必要性ઍ

  《规定》作为《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制度的配套部门规章,自2019年施行以来,对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执法规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该决定,有必要在部门规章中对相关制度予以调整、细化和明确,为经营者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行为准则。同à时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现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实执法的需要。为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更好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规定》做出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ä修订ઘ的主要Î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从2021年9月启动《规定》修订工作,扎实开展理论å研究,认真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执法实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要求,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25c8;  修订后的《规定》共੧4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关&#263d;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明确实际和潜在的竞争者均可能成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

  二是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વ辩的权利ધ,经营者可在个案中对其行为不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举证。

  三是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ã经Œ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确ò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

  五是新☏增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细❄化相关违法情形,为执法机构精准执法和经营者♬依法合规奠定基础。

  六是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ਲ਼程序、细化宽大申请和⊥认定程序、理顺豁免认定程序、增加约谈制度等。

 ⓓ 七是对照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相应调ⓙ整了相关违法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等规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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