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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ϒ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ઐ有限公司及魏晓林、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晓Ǝ林、杨浩À:
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为3100万元至3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800元至3000万元。2022年4月13日,公司发布《2021年度定期报告》,披露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2004.05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586.04万元。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度定期报告》披露前,你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魏晓林、董事会秘书杨浩对前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西菱动力及魏晓林、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b2;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ª▥ 四川ô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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ਖ਼ 2022年6Õ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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