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Υ 来ઍ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华龙∫证b3;券股b2;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 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以下简称分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推荐销售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二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员后台员工存在营销客户的▤情况。分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μ证券公司代销金µ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四川证监局 ⓝ
202Ψ2年6月15બ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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