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â ¼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陈松、李莲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ઢ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陈松、李莲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新纳晶光Þ电有限公司设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测试项目(◘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恰当考虑ਫ经济性贬值。你们采ધ用成本法评定估算资产价值计∃算综合成新率时,仅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贬值,未考虑经济性贬值。
二是未对资产评估原值获取充分依据。你们通过新纳晶员工提供的询☺价途径确૯定设备资产的重置价ੜ格,但未见你们的核实过程,且部分设备资产评估原值大于账面原值,评估结果不谨慎。
三是实体性贬值计算不准确。你们评估É明细表中部分设备记载的购置日期≅晚于合同记载的购ફ置日期,导致设备资产实体性贬值的重要参数计算不准确。
四是变现折扣率确定依据不充分不科学。你们根据筛选案例的拍卖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的变现折扣率,但未੭说明案例ℑ筛选标准及筛选过程,未核实选取的案例与评Ξ估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
上述行为દ违反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Ø评协〔⌉201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陈松、李莲梅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ਪ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Ε)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按照相关അ法律法规和《资产È评估执业准ćf;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ਫ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Ν Āf;≥ 江苏证监局
20ષ22年ς7月8日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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