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3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劲嘉股份(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002191)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劲嘉股份、侯旭东: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鲁予于2022年3月31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你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旭东于2022年4月1日签收相关通知书后,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Š导致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你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侯旭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侯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ç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ε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Τ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ℜ劲嘉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深圳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ਲ਼目前,章祥兵律ô师正⇔在代理劲嘉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劲嘉股份维权入口)
在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劲嘉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4月14日收盘时ࢵ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è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Ó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š兵律૨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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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Ξ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૨费μ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ફ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σ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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