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的广东榕泰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存两大问题 大华所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7-29 17: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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બ  来源Š:广东证监局☞

 ફ 〔2ý022〕89࠽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辉、熊玲采β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266b;通合伙)、张晓辉、熊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þ,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2019年年报ત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应收账款回款的í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对广东榕泰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了抽样测试,但审计底稿记录的对广东榕泰部分应收账款回款财务凭证抽样检查情况与相关财务凭证实际记载不一致,底稿记录存在错误。大华所未完整检查并记录部分被抽取凭证样本所记载应收账款回款为委托付款的情况,从相关凭证样本获取的审计证据不支持相应检查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દ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保理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广东榕泰子公司深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通)相关保理收入,大华所仅检查了保理协议及对应发票É、银行回单,未获取并检查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清单、结算清单等资料,未就相关保理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大华所未对金财通保理业务基础交易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ζ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张晓辉、熊玲ઢ作为广东榕泰2õ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૪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憨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ઍ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ઠ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Û  &#263f;广东证监👽局

  2022年7月±14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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