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ࢮ来♠源:ú浙江证监局
þ 关于对金大智能技术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ćb;司、付继波、杨伟艳ૠ: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22ਗ਼年4月30日,•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付继波、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杨伟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ਗ਼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付继波、杨伟艳分别采æ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ϒ对੪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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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ℜ 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25∞日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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