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长治市财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8-03 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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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ϒ 来×源:山西证监∂局

  关于对长治市财通☼投资控股集团Ì有限公司采À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φ 长治市财Γ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ϖ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ૡ第一款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Η 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61c;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થ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²中国证券监督管Ψ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56d;2022年7月2஻6日  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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