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司股份

发布日期:2022-05-08 06: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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û  证券代码:300953 þ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5

   宁波ર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Ò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É、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ࢵ૙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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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刘赛萍女士、副总经理邹春华先生、副总经理周茂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因,刘赛萍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邹春华先生和周茂伟先生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原定任期均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辞职后,上述三人仍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赛萍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接શ通过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 51,629 股;邹春华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接通过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516,305 股;周茂伟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接通过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½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 206,524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赛萍女士、邹春华先生、周茂伟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લ行的承诺事项。

   ૢ 辞职后,'刘赛萍女士、邹春华先生、周茂伟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

   ৄ æ 公司董事会对刘赛萍女士、邹春华先生、周茂伟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及对公司发展做&#266b;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2੬ 年 5 月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સ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解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柴华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受到中国á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δ &#25d0; 三、备查文件

  ੑ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Η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25b2;独立意见€。

   ∫ ˜特此公告。૩

   ઱ ◙ 宁波震裕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œ ø 👽 2022 年 5 月 7 日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解旭先生,1979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敏实集团子公司设备经理、技术经理、高级经理、子公司总经理,海外公司总经理,开发中心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宁波四维尔集团副总裁,天੓›能控股集团锂电事业部副总裁。2021 ⓨ年 12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运营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解旭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解旭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ε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柴华良先生,1982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曾任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财务管理部部长,Χ蜂巢动力(江苏&#256d;)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2 年 2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财务顾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柴华良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柴华良先生与持有Í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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