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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来源:广Āf;东证监局â
ધĄe; 〔2022〕13号⇓
当事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3号楼B311室。
柯某耀,男,19£5X年7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柯某庆,男,195૨X年7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长☺,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柯某贵,男,196X年12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中经电商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郑某,女,198X年→3月出生,时任中经电è商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赵某伦Δ,a1;男,195X年3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兼任中经电商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景某,女∉,198X年3月出生,时a1;任蓝盾股થ份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黄某华ⓥ,男,196≈X年7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副总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余某青,男Ë,195X年8 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张某,男,197X年10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住址:广Ú州市天←河区ⓖ。
周某,男,1“95X年±3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独立董事,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蔡某顺👽,男,195X年2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Œ独立董事,će;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李某森૮,男,196ÒX年1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副总裁、董事会秘Ø书,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陈某浩,男,197⋅X年11°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ਨ监事、监事会主席,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 冯某强,男,197X年3月出生,时任蓝੩盾股份监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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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彬,男,197X年6Ÿ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监θ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ª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蓝盾股份信息披露bd;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ઞ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 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ੜ、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其中: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经电商通过伪造业务合同、电子券码业务采购订单、业务审批表等方式,虚构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æ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6家保险机构的电子券码业务及相关的发码数据、消费数据和已ä过期未Μ消费数据。经核算,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04,491,146.77元,虚增利润总额104,491,146.77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44,326,270.30元,虚增利润总额44,326,270.30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中经电商通过伪造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优惠价格确认书》、业务对账单等协议文件,虚增佣金ⓩ收入、利润;虚构广州白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销售汕头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为其合作商户,通过伪造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等文件,虚构返利佣金数据和油品消费数据。经核算,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60,218,357.85元、34,789,374元,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60,21♩8,357.85元、34,789,374元。
综上,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164,ય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33.74%、8.33%。上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φ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蓝盾股份公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柯某耀作为中经电商时任董事长,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构电子券码业务、加油站合作业务等方式实É施财务造假,柯某庆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董事长,柯某贵作为蓝盾股份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中经电商董事,未勤勉尽责,是蓝盾股份2017年、20Ã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作为中经电商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知悉并直接参与中经电商财务造假;赵某伦作为蓝盾股份和中经电商时任董事,在未审阅蓝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的情况下,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对相关舆情和交易所关注函特别关注,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景某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未针对蓝盾股份对中经电商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未对相关舆情和交易所关注函特别关注,签字保证蓝盾股份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华、余某青、张某、周某、蔡某顺、李某森、陈某浩、冯某强、詹某彬,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相关舆情和交易所关注函特别关注,或关注后没有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签字保证履职期间内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Ç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મ并处以罚款350万元;
二、对柯某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ì元ª;
三、对柯某ℜ庆、柯某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50万元;
四、对郑 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੫款¶100万元;
五、对赵某伦、景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½以罚款60万元;
六、对黄某华、余某青、张某、周某、蔡某顺、李某森、陈Å某浩、冯某强ÿ、詹某彬给予警ñ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ઽ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੪广东证监¥局
ખá 2022年8月1ષ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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