σ2022年8月24日,西安陕鼓动力(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陕鼓动力或公司;证券代码:601369)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称:陕鼓动力、李宏安、赵甲文:经查,你公司由于未将已经质押的银行定期存单计入受限资金,导致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你公司直至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时才对此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亿元,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10.10亿元;并由此导致2020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7.50%Α,2021年上半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10.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3.50%。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Ù》એ(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Ξ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ü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ća;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Ý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ð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陕鼓动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陕西监管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陕鼓动力受损投资者索ડ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期间买入陕鼓动力股票,且在2022年8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ϒ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陕鼓动力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ñ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ú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ê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Φ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ℑ资者实际获赔后ણ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ક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Ν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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