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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Μ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Χ浙江中欣氟材股ª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中欣氟材股ð份有限公司、ε陈寅镐、袁少岚、੨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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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中欣氟材股份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中欣氟材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未经审议且未履ç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自2021年2月起对高宝科技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进ઘ行调整,由原来的将生产成本在主产品和副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调整为副产品不分配成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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ਊ 此外,公司还存α在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不规范,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ò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寅镐,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少岚,总经理王超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દ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ઝ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ó江ι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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Η2022年9月7日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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