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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15.Ω55%公司股份被冻结等信息,S©T步森(维权)及时任董事长等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ST步森⇒(002569,૨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2日公告, 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1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王雅珠,董事会秘书阚东分别采ઠ取ì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φ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认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恒正)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万股公司股Σ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2年6月24日-6月28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天津二中院)轮候冻结ê。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上µ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相关规定。
ST步森是一家以服装服饰为主导产业,以房地产、流通贸易和金融投资等为新 兴♦产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截至12૩日收盘,ST步森股价为6.50元/股。
其2022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3311.93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3688.88万元,由盈转亏。营业<收入79®76.41万元,同比减少39.5∞2%。
2022 年8月27日,ST步森公告称ৄ,8月26日,公司收到东方恒正书面告知获悉,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ਭ算有限Â责任公司业务系统查询确认,东方恒正合计所持公司2240万股股份因诉讼事项被天津二中院轮候冻结。诉讼原因是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合同纠纷。
这已经不是ST步森第一次在信披问题上被ⓢ监管部∩门问责。
今年6月22日,ST步森公告,公司及董事长王雅珠、总经理肖夏、财务负责人刘婷▒婷、时任董事ćb;会秘书张优依法收Û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浙江证监局称,公司于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û的净利润为700万元至2700万元。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扣ąc;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480.63万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浙江证监局认为,步森股份董事长王雅珠、总经理肖夏、财务负责人刘婷婷、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监管部门因此决定对上述三人分 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不久,董秘、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陆续辞职,理由是“个人原因”或Œ“工作岗位ઝ调动”。
♨ ST步森的મ信批问题并不Υ是今年才出现。
2022年6月14日,ST步森ਊ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公司作∂为被告应于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赵霄赔偿款200万元。
本案原࠽告认为,被告(ST步森)系虚假陈述行为人,原告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被੬告的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遂于实施日后买入被告的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显示,2020年1月15日,ST步森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8月6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其于近日收到了浙江证监局字[202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8月10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经证监会查明,被告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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