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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北证监∇局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宜化će;化工股份有限Î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é宜化或公司)存ϖ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2021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本金累计发生额28,581.28万元,其中2020年累计发生额27,998.00万元,2021年累计发生额583.28万元。公司至2022年7月ⓨ才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造成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Ã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子公司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ω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ત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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τ 湖‹北证监局
Β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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