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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ÿ: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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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Þe;施的决定
⊇ τ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阚东:â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ù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²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2年6月24日-6月28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步森股份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王雅珠,董事会秘书阚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阚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ψ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τ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ળ≈
Ô Λ ν浙江证监局
Μ 2022年1ਠ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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