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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Āf;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指导,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指出,经营者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à场需求激增信息的;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等一系列bd;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Í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提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Η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੦度上涨的,也将依法受到处罚。(郭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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