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买卖股票 国盛证券一员工被罚没3.2万元

发布日期:2022-10-21 18: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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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证监局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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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33号(常ⓔ阳洁)↑

  当事人:常阳洁,女ઽ,1993年3月૯出生,住址Υ: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常阳洁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常阳ℜ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ધ “ 一、&#260e;常阳洁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1月9日至今,常阳洁任职国盛证券绍兴平江路证∏券营业部,执业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编号S0680*****00ⓩ13。

  二、常阳洁操作“施某静”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2020年7月16日,施某静在国盛证券绍兴平江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产账户663*****47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80***417和深圳股东账户019****6­61。施某静证券账户੨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6217***********5612。

  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常阳洁通过手机号码173****4380及与151****9025、157****3855绑定的设备操作施某静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684ⓩ笔,累计买卖金额4,â705,121.69元,账户盈利13,497.37元。常阳洁与施某静按照10:૨1的比例出资,并进行分成,其中归属常阳洁的违法所得为12,2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微¾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常阳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૧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થ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憨收常阳洁违ν法所得12,270元,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ਭ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Â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દ国证券监Ï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ਊ 2022年10月19日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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