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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੫源Ö¢:河北证监局
Á关于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Α示੫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Βૣ
今ⓕ年6月我局对你公司基金ઠ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ગ建立配套的风险管理制度。截至检查日,你公司仍执行2016年印发的《河北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及《河北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与公司新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不匹配。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d0;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二、合规人员配备不足,现行的公司⌋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合规部门应对基金销售展业行为进行合规检查ˆ。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合规风控人员未Ö满足独立性要求。合规风控人员履职的独立性有欠缺,2021年考核方案未见对合规风控人员独立考核的规Ú定。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人员资质管理不符合规定。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੩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ÿ合规风控未贯穿产品准入全流程。基金产品准入专门小组成员未包含合规风控人员。不符合《关ã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现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છ警示函的行政监管õ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õ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Ąe;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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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κ监局
2Ζ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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