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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 李泽东&nbßsp;&nb♪sp; 憨
10月25‰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ੜ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É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ਲ਼税目和征í税对象
将શ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૪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ࢵ则号列及Ð商品名称见附件੍。
Ä 二ϖ、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n‘bsp;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Ù率为11░%。
‚ 四、关¥于计税价格 ૨;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γ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Ν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એ。
五、关于进、′ઍ出口政策 ਫ਼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α退(免)税政ü策。
Ξ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૩Œ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Œ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κ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੦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à务总局
2>015年曾Þe;调整ࢵ卷烟消费税
据财政部网站2015年5月8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
通知称,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શ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Œ。
通知自2015年5月10õ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财政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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